空壳医疗器械公司为医药企业虚开,虚开团伙被判12-14年
华税短评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大庆税务局公告一则税务文书,显示虚开团伙控制了多家企业,其中包括两家医疗器械公司,为某医药企业虚开发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对王某某等人定罪判刑。
本案中,税务机关在税务系统调取了医疗器械公司开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据,确认了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规事实。此外,判决中出现了所谓“虚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的违法情况”,税务局经查,并没有所谓虚开普票抵扣的问题。该公司在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的抵扣进项税额的申报情况,系“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的问题。虚构原料药交易,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也是常见的医药行业虚开违法行为。
本案大庆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作出了生效判决,税务机关综合上述因素依法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作为税务机关确认该医疗公司存在虚开发票的税务违法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因法院已经作出了罚金的刑事制裁,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不予税务处罚决定。
我们提醒广大医药企业:虚开发票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国家对医药企业强监管形势下,任何税务违法违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此外,下游企业在接受上游所开的进项发票时,须严格审查,做好事前调查、事中审查、事后归档保存的闭环工作,以防税务风险。以下是文书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庆税稽二不罚〔2023〕7号
大庆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46):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室)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案件为黑龙江省大庆市**皮革有限公司案件中涉及企业立案,经公安部门侦办及公诉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判决,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单某A、李某某、马某某先后以杨某某、苏某某、单某B、徐某某的身份在大庆市萨尔图区和龙凤区成立大庆市某某皮革有限公司、大庆市某某峰皮革有限公司、大庆市某某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庆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庆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共五家公司用于虚开发票,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单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李某某补缴税款人民币一千五百零一万零八百九十四元五角二分。
你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查无下落,经检查人员实地核实,并由大庆市萨尔图区万宝街道万峰社区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室不存在。
经检查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开具55份,发票状态均为失控发票,发票金额合计:4,661,008.72元,税额合计:792,371.28元,价税合计:5,453,380元,涉及下游企业1家(新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货物明细:增值税税控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运费,发票金额合计:45,775,17元,税额合计:5,044.83元,价税合计:50,820元,均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你公司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填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金额、抵扣税额,但“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未查询到你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未查询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数据。检查人员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未发现你公司有增值税普通发票领购记录和发票开具信息。
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取得了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6刑初20号),“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单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四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大庆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进项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发票金额5,500,800元,其中46份发票已经抵扣,抵扣税款573,248元;向新疆某某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价税合计5,453,380元,其中货款4,661,008.72元,税款792,002.22元”。
根据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大庆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空壳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经营业务的情况下,自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以你公司名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计算抵扣进项税款、同时获得开票收益的非法目的。我局查询到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但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数据未能查到,考虑到该案作案时间为国、地税系统合并之前,不排除2018年两系统数据并库中电子数据丢失的可能性,并且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填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份数、金额、抵扣税额,综合上述情况,该案件应以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为准,确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5份,发票金额合计4,66,008.72元,税额合计792,371.28元,价税合计:5,453,380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6份,计算抵扣税款金额:573,24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黑06刑初20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银行对账单、非正常户认定表、申报、入库查询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表、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查询截图、现场笔录。
上述行为违反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已接受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