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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不教不考的“黑”知识13:纳税义务和课税期间

杨雪松 / 2023-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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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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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现行税法在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为有利于国库,规定有开票日、预收款日、收款日、发货日等时点,导致法律体系内在逻辑混乱,产生不必要的税收筹划,是出台《增值税法》时,最值检讨的条款。

    本来按照量能课税原则,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与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挂钩。一般而言,仅在纳税人收款后才具有税收负担能力。但何时能够收款,主要取决于纳税人的商业安排,国家无力干预。如果以收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势必影响国库收入及时入库。

     

    为了督促出卖人及时向买受人催收款项,保障税款及时入库,税法将纳税义务时间提前至处分行为发生时,颇具正当性。因为在处分行为发生后,销售方就拥有了向买受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但如果将纳税义务时间提前至负担行为,就极为不妥。

    可见,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也就是增值税成立税收债务的时点,应以处分行为(物权行为)而非负担行为(债权行为)的发生时点为准。

    增值税—不教不考的“黑”知识13:纳税义务和课税期间

    杨雪松

    作者
    • 杨雪松 中国注册会计师(原特许证券审计资格)、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执业律师。历任世界500强企业财务高管、中国最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高管、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学总裁班特聘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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