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税清算补税情形下的所得税退税
根据实务中碰到一些情况,办理所得税退税时,要注意以下几个点。
一.符合退税的条件,尽量在当年申请退税。N起惨案告诉我们,当年不申请退还的,以后年度能退回的概率,那是相当的低,要读懂文件规定可以退税的条件:
条件二,项目公司没有后续开发的项目。没有后续开发项目, 是指没有正在开发或中标的项目。
一般建议,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项目公司要计算好这一块内容。有些公司在请第三方出具汇算清缴报告时,一并把申请退税的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待汇算清缴结束后,马上启动退税程序。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因清算补税,引起的所得税亏损,可以申请退还。一般意义上,这里的清算补税,是实际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曾经碰到过这么一个案例,2020年12月份出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结果,由于接近年底,税务局要求在次年缴纳入库。企业在办理2020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几千万的土地增值税,在2020年做了税前扣除。税务局在审核时,认为税款的扣除,应遵循实际缴纳原则,不同意在2021年就退以前年度的所得税。
三.81号文件,相当于清算年度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上以前年度预缴的税款之和,在各年度之间,按收入占比进行重新分摊。这里的收入,肯定是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而不是土地增值税收入和会计上的收入概念。一般情况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年度,没有多少销售收入,所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补税,基本上可按收入比例,追溯到以前有收入的年度中去扣除。
假设案例中2015年度为企业所得税完工年度,结转收入和成本,会计也在这一年确认收入和成本,我们按会计收入概念重新计算一下,会得出不一样的结果。
同时,81号公告强调,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这时又引进了土地增值税的概念,由于普通住宅在清算时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而在预缴时除几类特殊房产外,都是要按规定预缴的。对普通住宅收入计算在内和不计算在内,会出现不一样的退税结果。
四.81号文件讲到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引起的所得税重新计算问题。实务中有另外一种情况,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是退还大额的税款,退回的税款,应该计入当年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清算时间严重滞后,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所得税结转收入年度,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巨额亏损,由于超过了法定年限,亏损作了废。这时会造成一方面退土地增值税,一方面亏损作废了只能缴25%所得税的情形。项目公司一定要把握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节点,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出现。
五.81号公告想解决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补税,引起的所得税亏损问题。这个文件,有没有可能把其他引起亏损的问题也解决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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