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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豪车避税真是忽悠吗?!-对《中国税务报》一篇文章的另类观点

无极小刀 / 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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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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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问题一、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在增值税上一律不得抵扣吗? 问题二、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吗?

    【小刀按语:下决心写此文纠结了一番,下定决心公开此文又纠结了一番……管他呢——做自己的,让别人去说吧!】

    2022年08月12日,《中国税务报》B3版刊登了《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税?别被忽悠!》的记者专稿,对“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税”的做法表明了否定的态度,并被冠以“忽悠”,且将多名专业人士(财税专家及税务系统内的公职律师)的分析直接罗列掺杂加以佐证……言之凿凿,似乎无可辩驳……

    纵观全文,主旨明确,充满正能量……但笔者认为文章看起来虽正义凛然,但论据并不充分,论点与论据也不能够完全契合匹配。

    且文章力证的观点与笔者一直以来秉持的观点也不相同……

    理不辩不明,笔者将自己对此问题的另类观点阐述如下,请大家予以评判。

     

    问题一、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在增值税上一律不得抵扣吗?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营改增财税36号文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综上,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到营改增财税36号文的相关规定中都不能得出“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进项税就不能抵扣(抵扣就是忽悠)”的观点。

    三、笔者的理解

    要判定企业购进的豪车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证明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之不得抵扣的项目的。

    文中所说购进豪车不得抵扣,则需证明其是专用于“个人消费的”;如不能证明,则不能得出不得抵扣的结论。

    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增值税进项税既然不在禁止抵扣的范围,则就反推属于可以正常抵扣范围,则也就不能武断地得出“抵扣就是忽悠”的结论。

    ——税务机关要证明类似纳税人购进豪车“专用于个人消费”等不得抵扣项目,进而得出该部分进项税不得抵扣的结论,几乎是不可能的;

    ——而纳税人要证明类似购进豪车“非专用于个人消费”,则易如反掌……

    这也是增值税相应政策规定这类进项税混用则可以允许全额抵扣的主要原因。

     

    问题二、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吗?

    一、《企业所得税法》设定的计税成本税前扣除的框架结构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具体扣除则依据具体扣除规则条款(含加计扣除、加速折旧)进行处理。

    二、《企业所得税法》计税成本税前扣除框架结构的理解

    所得税法上计税成本扣除范围采取的是“正向概括+反向列举排除”的立法技术。

    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取得的支出,不在禁止扣除范围的,则就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的应然结论

    而最终能否得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然结果,则需根据各项扣除的具体证据(包括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判断。

    这也是笔者长期一直秉持的观点(但也一直被主流所反对着)。

    三、具体到本文情形来说

    实务中存在的两类观点。

    第一类观点,同《中国税务报》文章中的观点。这也是多数人所持的流行的主流观点。就是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折旧,根据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类观点,也是笔者所秉持的少数人的非主流观点(另类观点)。具体行政执法的依据应该是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立法及司法层面所要秉持的……

    而具体行政执法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则(这个观点也一直被主流所反对

    根据“另类观点”,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的折旧没有禁止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上的具体法律规则,则其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应该允许税前扣除的。

    退一步说,股东个人使用部分对应的折旧,即使可以认定不属于税前扣除的范围。但企业所得税法上并没有此类情况所对应的定量剥离方式,从而无法准确计算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则就应该推定也属于可以税前扣除的。

    企业实际发生的支出能不能税前扣除,关键看是不是属于可以扣除的范围,与价值大小(是不是豪车)没有必然的关系,与“相关性”也没有直接的关系!

    【过去的我是一名税官,为国聚财30年,东奔西走,任劳任怨;现在的我是一名(税务)律师,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奔走呼号,壮心不已……】


    附《中国税务报》原文:

    《以企业名义购买豪车供股东个人使用可以合理避税?别被忽悠!》

    中国税务报 2022-08-12 12:03 发表于北京

    实习记者 张敏

    最近一段时间,各地税务部门查处多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件,防止优惠政策的“红包”落入不法分子“腰包”。其中一则利用高价机动车虚增进项税额的案例,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专业人士提醒企业,所谓的将个人消费的资产入账避税的“妙招”,很可能涉嫌偷税。

    真实案例

    根据公开披露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房地产咨询、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今年4月29日,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并取得退税款24万余元。后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其中14万余元为该企业实际用于个人消费购进的机动车、空调等货物(服务)发生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涉及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1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该企业曾在2020年8月购进一辆二手豪车,价格为99万元,与单位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

    经查,甲公司将这些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机动车和二手车,均列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2020年度、2021年度的“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与此同时,企业还将为机动车购买的保险、为机动车和二手车缴纳的车船税等,一并在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调查取证,税务机关于6月30日作出处罚决定,认定该企业存在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等情形,并基于虚假数据向税务机关申请并取得留抵退税,同时存在多列支出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处以罚款。另外,针对企业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列费用的问题,税务机关一并处以罚款。

    关键问题

    购入的机动车和二手车与生产经营无关,是甲公司出现相关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职律师王维顺说,实务中,与甲公司类似,将与经营业务和取得收入无关的个人消费品记入公司账目的情况并不少见。一些企业投资者或者股东,将其购物、吃饭等家庭开支,在企业入账报销。还有一些将个人使用的汽车挂在公司名下,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将相关税费、油费、保养维修费用等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自2013年8月1日起,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些企业投资者经不住所谓“财税专家”的忽悠,将此规定视为逃避缴纳税款的“合法依据”,以公司名义购买豪车,以达到抵减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目的。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研究员、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分析,对于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企业在税务处理时,应注意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区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购入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处理不合规,法律后果很严重。”孔令文提醒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施行后,企业如果未准确区分企业支出与股东、高管个人消费,甚至以虚增进项税额、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不仅存在被税务机关追缴退税款的风险,而且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风险提示

    记者注意到,在一些网络平台上,经常有一些所谓“财税专家”教企业老板通过购买豪车避税。这些“财税专家”说,老板可以先用公司名义购入百万豪车,各项费用都走公司账,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多计提各项费用,而且折旧费用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车开两年,还能再卖给别的公司进行变现,只要低于原价,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孔令文分析,这些手段,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的业务变形,达到推迟或者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显然与税法原则相悖。在目前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情况下,企业以前年度的“埋雷”行为,更容易被“引爆”。孔令文建议企业,在相关资产的购置、使用和转让等各个环节,都要重视涉税问题,做好合规处理,千万不要听信所谓“财税专家”的忽悠。

    容诚税务师事务所(厦门)有限公司合伙人周斌分析,选购资产时,应结合公司规模、盈利水平等实际状况进行采购。不要过度追求高档豪车等超出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资产。日常经营中,还应加强资产的合规管理。举例来说,企业购入车辆后,须建立健全车辆使用制度,规范车辆使用的申请、派车、行驶里程登记等,避免个人自用与生产经营使用无法划分,引发涉税纠纷。

    周斌还提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须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王维顺建议企业,在资产转让环节,也要做到依法纳税。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资产有偿转让,购置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是低价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是将车辆等资产低价转让给股东、员工等企业内部人员,对于转让金额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视同股东分红或者工资薪金等所得,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2年8月12日B3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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