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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相关税务机关主动履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无极小刀 / 20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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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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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偷逃税或虚开专票的大案要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尽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开……

    一、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开始实施。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二、近期的明星网红涉税案

    (一)范冰冰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之前,具体时间是2018年10月3日

    范冰冰及相关主体需要补交税款金额合计2.55亿元、需缴纳滞纳金0.33亿元,被处以罚款5.96亿元。

    (二)郑爽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具体是2021年8月27日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查明郑爽2019年至2020年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偷税4526.96万元,其他少缴税款2652.07万元,并依法作出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新闻动态”栏目,《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郑爽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三)张恒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具体是2021年10月18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张恒通过策划组织、沟通接洽、具体操作等行为,帮助郑爽偷逃税款,影响恶劣,同时考虑张恒是郑爽偷逃税案件的举报人之一等有关情节,故依法对其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新闻动态”栏目,《上海市税务部门依法对张恒进行处罚》

    (四)雪梨林珊珊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在2021年7月15日后,具体是2021年11月22日

    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网络主播朱宸慧(微博ID:雪梨Cherie)、林珊珊(微博ID:林珊珊_Sunny)偷逃税款案件进行处理,两人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分别计6555.31万元和2767.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新闻动态”栏目,《浙江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五)薇娅逃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具体是2021年11月22日

    2021年12月,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依法对黄薇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新闻动态”栏目,《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朱宸慧、林珊珊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六)邓伦偷逃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在2021年7月15日之后,具体是2022年3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3月15日公布,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新闻动态”栏目,《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邓伦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

     

    三、相关《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不该公开

    上述税案触目惊心,但从公开渠道都没有查到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案件信息基本是通过官网“新闻动态”栏目,以通稿的形式披露的。而最直观,最能教育人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却秘而不宣,杳如黄鹤,难觅其踪……

    对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由于没有强制必须公开的法律法规的直接的强制性规定,我们不能苛求公开……

    但由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上述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且法条中的用词是“应当”……我们就有依据有理由认为相应《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该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

    范冰冰税案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之前,但其他几个案件处理处罚信息公开时间可都在7月15日之后啊……

    但我们一直没有见到或没有查到依法应当公开的相应法律文书……

    如果相关税务机关辩称这些税案都不属于“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都不应当公开,那么请国家税务总局或相关税务机关明示:什么标准的行政处罚决定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所说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

    是涉案人员知名度?涉税金额?罚款倍数?抑或其他的条件……

    我们盼望这个“标准”能早早确定,让我们能早早看到类似案例公开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早早接受相应法治教育……

     

    【结语】

    基于与此相同的理由,笔者呼吁:网络上频繁曝光的动辄上百万元上千万元上亿元的偷逃税或虚开专票的大案要案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尽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开……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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