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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节的礼该怎么送?请会计来回答

大鹏 / 2022-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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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品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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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前言】秋风送爽,节日氛围渐浓,再过几天,又将迎来一年一度的传统中秋佳节,这阵子,关于中秋送礼的话题又在网上发酵,那么问题来了:中秋节的礼该怎么送?本期大鹏说说中秋节送礼那些事。

     

    大鹏的朋友老C在一家企业里担任财务负责人,前几天,和大鹏聊天时道起了苦水。原来,老C所在企业的老板给他布置了一个“任务”:中秋节快到了,公司要给客户送礼,让他给出一个方案。按照常规的模式,老C向老板陈述了送礼涉及的税收问题:涉及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0%,有40%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送礼给客户还要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你觉得送礼给客户还要让客户负担20%的个税,可行吗?你觉得这样送礼能送得出去吗?换作你是客户,你会收这个带税的礼吗?”老C的话刚开了个头,就被老板连续抛出的三个问题给打断了,三问皆无法回答,老C一时语塞。

    其实,老C碰到的问题,在诸多企业里的会计人员都会有类似的遭遇,不论是重大节日还是日常交际,礼尚往来是中国人乃至地球人之间交往的习俗:各国政要互访要赠礼,个人走亲访友要带礼,商务伙伴考察拜访要送礼……公司的客户是直接左右公司生存和发展的“上帝”,节日送礼是联络和维系客情关系的主要手段,不送肯定不行,但送什么怎么送也大有讲究。

    首先说说送什么?

    这个问题有若干个答案:月饼(实物)、月饼券、购物卡(券)、大闸蟹(提货券)、蛋糕(提货券)、茶叶、名酒……也不排除有胆大者直接送钞票,估计有人敢作为“礼”送,但受礼者却不一定敢收,毕竟,这可能涉及行贿受贿或不正当竞争,属于违法犯罪。其实,送什么并不重要,契合受礼者心意的则是最好的。

    不论是送实物还是卡券,只要是赠送的符合“两非”(一是非本企业人员,二是非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要求的所有礼品,受礼者均要按照“偶然所得”(与个人得奖、中奖和中彩所得类似)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的礼品是企业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二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再来说说怎么送?

    如果送礼要代扣代缴个税,估计受礼者很难高高兴兴地接受并大大方方地交税,但送礼的企业如果不代扣代缴个税,则面临被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按税种按次计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按次计算)扣除3分”(《国税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处罚。

    不送不行,送了不扣个税也不行,怎么办?大鹏认为,可以研究一下《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中关于不征收个税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是否可以将送的礼转换为赠送受礼者购买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的“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是否可以将送的礼转换为受礼者以极低的价格(“一折价”)购买本企业高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可以将送的礼转换为受礼者购买本企业产品或服务时附赠的“赠品”?如果某企业不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可否与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其它企业进行正常交易,以此来满足彼此不同的送礼需求?……这些问题,都值得大家认真思考。

     

    企业在中秋节送礼给客户,既不能违反税法相关要求和规定,又不能使受礼者因要交个税而觉得尴尬或有心理负担,的确需要好好想想办法。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随机赠送礼品”所得项目,获奖人数较多且未获取纳税人真实的基础信息时,扣缴义务人可暂采用汇总申报方式(不需要获奖者身份证号等信息),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备查。

    中秋节的礼怎么送?这个问题会计人员可以回答。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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