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一单位的往来能否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抵销
问题:甲公司为一家国有集团公司,其母公司和子公司账面均有对当地另一家国有公司的往来。分别在母公司其他应收款——A公司和子公司其他应付款——A公司中予以列示。这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能否对往来进行内部抵销?
答:
1、首先来看在准则中可以予以抵销的内部债权债务的范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减值准备;减值准备抵销后,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予以抵销。从这个规定来看,只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相互抵销,如果该债权债务均为对集团外部公司的债权债务,则不属于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中应该抵销的范围。
2、该债权债务的形成,并非基于相同的业务,也不属于同样的业务性质。在这样的情形下进行互抵,会导致虚增或虚减债权债务的情形,同时会导致少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
3、该行为实质为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对涉及三方的债权债务转让行为,应由第三方予以确认,形成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如果以上表述仍不能解决问题,可参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五洋债”案例。
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2012-2014年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6492.71万和1.55亿元。
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以及德邦证券、大信会计、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即陈志樟、德邦证券及大信会计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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