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22)
【原则】
1、质量保证型:在销售商品时点对商品全额确认收入,质量保证适用或有事项。
2、质保服务型:按提供服务时段对服务分次确认收入,单独履约义务分摊收入。
【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并销售电饭煲的家电企业,其生产销售的电饭煲实施90天的保证型质保(免费)和超过90天后提供四年服务型质保(有偿),即保证型质保期之后的四年内,甲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电饭煲发生的任何配件损坏均进行更换保修(延长保修)。由于可选“延长保修”计划为单独销售,甲公司确定四年延长保修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假设本月电饭煲销售和“延长保修”收费的总金额为1342万元(其中,电饭煲销售额1130万元,延长质保收费212万元)。鉴于以往经验,甲公司判断90天的保证型质保期内出现损坏的配件将花费80万元。销售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提供售后维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作为甲公司的会计,你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析】
(1)销售产品时的账务处理:
销售费用—质保费 80
贷:预计负债—保证型质保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 12【200*6%】
销售(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1000*13%】
(2)质保期满后四年,每年确认“延长保修”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合同负债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3【50*6%】
贷:销售(主营业务)收入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启示】
1、对于附有质量保证(质保服务)条款的销售商品(服务),需判断该质量保证是否为向客户保证所售商品(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而提供的一项单独服务:如果是提供额外服务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先确认合同负债后陆续转为收入】;否则,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确认预计负债】。
2、在评估质量保证是否为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服务)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的一项单独的服务时,企业应当考虑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质量保证期限以及企业承诺履行义务的性质等因素【法定无偿质保应确认为销售费用和预计负债】。客户能够选择单独购买质保服务的,该质保服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非法定有偿质保,客户自选服务则陆续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