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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器具五千元,能否不作“固定资产“核算?

李志远 /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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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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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首先,会计上没有金额标准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由此可见,不管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的标准上都没有关于金额的限制。

     

    其次,很多企业参考了税法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三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如果企业规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做到财税一致,避免了纳税调整。

     

    第三,要注意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区别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税[2018]5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企业会计核算中不宜将500万元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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