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5)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概念】
应付客户对价: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给客户(包括直接客户和间接客户,如,企业销货给经销商,经销商再出售给消费者,经销商是客户,消费者也是客户),除了向客户收取金钱,还需向客户支付金钱,支付的金钱则称为应付客户对价。
【原理】
企业应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除外(如果可以明确区分,则应另行作为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进行处理)。
【案例】
一家牙刷生产厂甲与一家大型连锁超市乙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销售合同,乙超市承诺合同期内至少购买甲厂2000万元的牙刷,甲厂需在合同开始日向乙超市支付200万元的不可退回款项,作为乙超市用于在显著位置摆放甲厂牙刷的价格补偿。假设第一个月甲厂向乙超市销售牙刷300万元,作为甲厂的会计人员,你如何确认收入?
【分析】
甲厂应付乙超市的200万元对价作为交易价格的减少处理,因为乙超市获得200万元款项但未向甲厂提供可区分的商品和服务(可视作摆放牙刷的“摊位费”),所以应将甲厂付给乙超市的对价作为交易价格(营业收入)的抵减处理。每次甲厂向乙超市转移商品时,交易价格按每件商品售价的10%(200/2000*100%=10%)抵减,第一个月甲厂应确认的收入为:300-300×10%=270万元。
【启示】
通常来说,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销售方(卖方、服务方)应付客户对价包括:货位费(“入门费”)、“收费服务”安排(代收代付)、价格保护(“保护费”)、优惠券和折扣(促销)等,这些应付对价都会导致交易价格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