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3)
【原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时,按照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以现金支付的金额确定交易价格(销售收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案例】
2021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套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设备成本为156万元),A公司分5年(每年的12月31日)向B公司等额收取价款。现销方式下,该生产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万元。假定A公司发出商品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暂不考虑设备是否免税问题,视同正常纳税),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作为A公司的会计人员,你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解析】
2、计算过程:160=40×(P/A,r,5)
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 时,40×4.1002=164.01 > 160.00
当r=8% 时,40×3.9927=159.71 < 160.00
因此,7% < r < 8%
现值 利率
164.01 7%
160.00 r
159.71 8%
(164.01-160)/(164.01-159.71)=(7%-r)/(7%-8%)
计算结果r=7.93%
3、会计分录
(1)2021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
(2)202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52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000【400000×13%=52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1600000×7.93%=126880】
(后续各年会计分录同上)
【注意】
1、如果合同开始日,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时间不超过1年时,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2、如果不是出于融资目的的购销业务,即使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时间超过1年,也不需按融资方式处理。
(1)客户就商品或服务预先付款,且这些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时间由客户决定,如,某商场发行有效期为3年的充值购物卡(客户自行决定何时消费);
(2)客户所承诺的对价金额很大一部分是可变的,且对价的金额或时点是基于未来某一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该事件几乎不受客户或主体控制,如,合同对价是基于销售的特许使用费(销售是否发生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3、判断一项合同业务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先定量,如,销售楼盘,全额付款的客户打95折,贷款的客户不打折,打折销售行为就存在重大融资成分;二是再定性,如果付款时间越长(数年),理论上就越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