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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连载|跟我学《新收入准则》(10)

大鹏 /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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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入准则
  • 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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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案例】

    A物业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了2年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物业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每月向B贸易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在月末收取物业管理费(每月2万元)。在合同签订日A物业公司向B贸易公司一次性收取开荒保洁费4.80万元,并预期能够取得2年的全部物业管理费。B贸易公司从2018年7月起未支付物业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A物业公司不能立即停止服务,需要先履行催交程序,经催告后仍不缴费,则可自首次欠费后的第5个月(即2018年12月)起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果你是A物业公司的会计,你如何根据合同确认A物业公司的收入


    【解析】

    1、每月的物业管理费:

    (1)7月份,B贸易公司停止缴费,但是A物业公司经过评估认为仍很有可能取得对价,此时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仍应继续确认物业管理收入(7月收入为2万元),但同时考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款项很有可能无法收回);

    (2)9月份,B贸易公司已持续2个月未缴费,A物业公司经评估认为不是很可能收回对价,此时已不再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再继续确认物业管理收入(9月收入为0万元)。

    2、一次性开荒保洁费:

    (1)9月份,合同已经不再满足成立的条件,A物业公司收取的一次性开荒保洁费(在24个月内分期确认收入)无需退还,但是A物业公司仍负有向B贸易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的剩余履约义务(需要持续提供服务到12月份),此时不应将余下的开荒保洁费确认为收入,而应作为负债(尚余合同负债4.80-4.80/24*8=3.20万元);

    (2)12月份,A物业公司收取的一次性开荒保洁费无需退还,并且A物业公司不再负有向B贸易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剩余履约义务(已经持续提供服务到12月份),此时可将余下的开荒保洁费确认为收入(一次性确认收入3.20万元)。

     

    【启示】

    1、在合同开始日,如果合同不符合确认收入的五项条件,企业应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准则规定的五项条件时按照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对于不符合确认收入五项条件的合同,只有同时满足(1)企业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剩余义务(2)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这两个条件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一般是合同负债)处理。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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