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解读]|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前言】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明确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事项。大鹏提醒捐赠的企业或个人,需要仔细确认受赠单位的情况,只有符合要求的公益性捐赠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本期大鹏对此新政进行简要解读。
一、捐赠方
1、捐赠主体:一是企业(企业所得税);二是个人(个人所得税)
2、内容范围: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1)公益性群众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且均已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2)公益慈善事业:一项是公益事业(非营利事项):一是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是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是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是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另一项是慈善活动(公益活动):一是扶贫、济困;二是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是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是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是其他公益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
二、受赠方
1、资格条件(同时符合)
(1)主体资格:一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是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是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是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是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是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是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是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二条)。
(2)机构编制: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3)收支要求: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低于的则取消资格)。
2、资格确认
(1)材料内容:一是申报报告;二是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定部门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三是组织章程;四是申报前3个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的纳税审核报告(或鉴证报告)。资格确认材料报送的时限为申报年度6月30日前。
(2)管理权限:一是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央管编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送材料;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地管编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报送材料。
(3)名单公布: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联合公布名单(企业和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注: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3、资格时间
一是公益团体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二是公益团体已被取消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三是公益团体尚未取得资格或资格终止后未取得的,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4、资格取消(不符规定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自取消资格名单公告发布次月起不再具有资格)
(1)被取消资格的当年及之后三个年度内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是违反规定接受捐赠的(包括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的条件、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性活动、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或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接受不符合公益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等情形)(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开展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在确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指定特定受益人,且该受益人与捐赠人或公益性群众团体管理人员存在明显利益关系的(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受到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
(2)取消资格且不得重新确认资格:一是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二是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
三、捐赠票据处理
一是受赠团体向捐赠企业或个人开具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二是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四、捐赠额的确认
一是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二是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五、新政实施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尚未完成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资格确认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资格2020年末到期的,其2021年度—2023年度资格自2021年1月1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