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份购买的设备可以一次性在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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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12月份购买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2020年12月份购买的设备可以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