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表有问有答(十二)-接受现金捐赠的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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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答
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所收到的现金应该归属于哪类现金流量表项目,在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观点1:接受现金捐赠属于企业筹资的一种方式,应该列报于筹资活动中的“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在旧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账务处理是将其记入“资本公积”科目,因此该活动影响了企业的资本规模,所以在现金流量表中列为筹资活动。
观点2:接受捐赠是一种偶然性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在“营业外收入”中列报。不应该归属于企业的筹资活动,而应该归属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
从上述两种观点可见,接受现金捐赠的列报存在争议的原因,是因为在新会计准则和旧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核算有所不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投资及其处置活动。企业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中除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部分均属于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在新准则下,接受现金捐赠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并未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不属于筹资活动。接受现金捐赠列报在经营活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更为合适。与此对应,企业对外进行现金捐赠的活动与筹资活动无关,也应该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列报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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