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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与减征的一个选择案例

李志远 / 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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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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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按照财税2019年13号等文件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财税2020年第13号、财税2020年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部分销售额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适用免征政策。而按照减征政策的话,既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某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某企业12月份发生含税销售收入101,000元,按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符合财税2020年13号公告的要求,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专票或普票),则:

    不含税收入=101000/(1+1%)=10000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000*1%=1000元

    (2)如果不选择减征,不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1000/(1+3%)≈98058.25元<10万元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企业不选择减征政策,则由于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度,不开具增值税专票时,免交增值税;而若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选择适用1%征收率,仍需要缴纳1000元增值税。

    当然,月应税销售额超过10万(或者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依然适用减征政策。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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