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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税务大事(7月26日-7月31日)

刘天永 /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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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周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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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国内版

    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范》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5号)(关注度:★★★★★)

    为规范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工作,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申请、邮寄申请、互联网在线平台申请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准确详实填写申请人信息、所需政府信息事项内容、信息获取方式等。税务机关应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列明申请渠道和有关要求。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直接到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机构)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邮寄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到信息公开机构。在信封上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互联网在线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税务网站,在线填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工作日及时查看并处置在线申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登记

    税务机关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办理情况逐一记载。应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到申请的时间。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向申请人出具登记回执,以申请人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需要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税务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确认,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上述所称“确认”,是指信息公开机构通过电话或者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向申请人告知税务机关已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情况。申请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申请渠道、申请公开的内容、信息获取的方式等,其中申请人情况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登记:

    1.申请人是公民的,应登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登记申请人名称、性质(按工商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其他等划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

    (三)办理情况。主要登记办理的过程及进展等情况,包括补正、征求意见、答复、送达等情况。

    (四)复议诉讼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相关进展、结果等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审核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一)应当补正的情形

    1.未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不明确或有歧义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不明确的,包括未明确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

    (二)补正告知的方式。需要申请人补正的,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合理补正期限、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1.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但未提供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因申请人未提供联系方式或者邮寄地址而无法告知其补正的,对其申请予以登记备查,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系之日起,启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程序。

    2.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明的,税务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提供。如果申请人的身份影响到对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判断,或者可能存在冒用身份等情况,信息公开机构可以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身份证明存在问题的,可以与申请人进一步沟通,或者启动补正程序请申请人提供正确的身份证明。

    3.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特征性描述无法指向特定信息、理解有歧义,或者涉及咨询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对需要补正的理由和内容作出辅导与释明。

    4.申请人未明确政府信息获取方式和途径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予以明确。

    (三)补正结果

    1.补正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申请人补正后仍无法明确申请内容的,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与申请人当面或者电话沟通等方式明确其所需获取的政府信息;经沟通,税务机关认为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可以根据客观事实作出无法提供的决定。

    2.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税务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答复期限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撤回申请。申请人自愿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税务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机构作结案登记,并留存申请人撤回申请等相关材料。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

    (一)信息公开机构直接办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信息公开机构能够直接办理的,可自行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

    (二)交承办部门办理。信息公开机构认为需要交本机关相关部门办理的,根据申请内容确定具体承办部门,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审批表》及交办单,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交承办部门办理。

    承办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机构明确的期限内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办理意见并说明理由,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反馈信息公开机构;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承办部门协调办理。需要补正或者征求第三方及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承办部门收到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补正的,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提出补正建议,并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退回信息公开机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承办部门依照《条例》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该第三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税务机关牵头、其他行政机关参与制作的,承办部门应提请信息公开机构书面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4.承办部门认为在本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行政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文书分为答复书和告知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一)起草答复文书。信息公开机构应当自行或者按照承办部门意见起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文书。答复书主要分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等五种类型,具体如下:

    1.予以公开类

    (1)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税务机关告知其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税务机关向其提供该政府信息;

    (3)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尚未公开,但是税务机关能够确定主动公开时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2.不予公开类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商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等证据;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税务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6)税务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7)税务机关在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奖励、行政确认以及行政复议等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3.部分公开类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无法提供类

    (1)对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查找、检索,确认申请信息是否存在。经检索查找,税务机关未制作、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已制作或获取相关信息,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税务机关客观上无法提供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2)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本机关不掌握的,可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3)税务机关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申请人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5.不予处理类

    (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渠道;

    (2)税务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税务机关可以告知其获取的途径;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税务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申请人要求对已获取的政府信息进行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申请人要求税务机关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有权更正的税务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能范围的,税务机关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或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6)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属于党务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法规部门审核。法规部门对信息公开机构起草的答复文书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

    (三)报批。信息公开机构根据法规部门审核意见修改答复文书,并报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作出答复决定;涉及关键信息、敏感信息的,应报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本机关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作出处理决定:申请人申请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且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税务机关决定予以公开的;认为公开政府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税务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

    (四)送达

    1.送达方式。税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税务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当面提供、邮政寄送或者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发送三种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文档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送达时间。邮寄送达的,应通过邮政快递或者挂号方式,以邮政企业收寄并加盖邮戳日期为答复时间;通过互联网在线申请平台送达的,应将答复文书扫描上传并将相关政府信息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网络系统发出文书的日期为答复时间;当面送达的,申请人签收的日期为答复时间。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资料的整理保管

    (一)应当整理保管的资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中产生的下列资料,应当由信息公开机构按件整理保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复印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运转单、审批表,对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答复书,向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其他行政机关及第三方意见,邮寄单据和相关签收单据以及应当保管的其他材料。

    (二)保管期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产生的档案材料保管5年后,经分析研判无保存价值的,由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予销毁。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按年度向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

    七、附注

    本规范所称税务机关,是指省和省以下税务局及经省税务局确定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来源: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关注度:★★★★★)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现就完善调整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三、符合本公告规定并可按上述条款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并对相关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资料或承诺书,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四、本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7月28日

    (来源: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34号)(关注度:★★★★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重点任务清单》(以下简称《任务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政务公开工作作出系列部署。政务公开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务公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升站位,自觉把政务公开要求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推动税收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服务“六稳”“六保”大局举措落实落细,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夯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要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有关工作;分管政务公开的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好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落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抓好分管领域政务公开。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履职尽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有效落地。

    三、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各省税务局要结合实际,对《任务清单》确定的工作事项、责任单位作进一步明确。各市、县税务局要对照《任务清单》和省税务局安排,结合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有关要求,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完成时限。要强化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细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将适时抽查落实情况并予以通报。

    各地在落实《任务清单》过程中的做法以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税收宣传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8日

    (来源: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海外版

    一、美联储维持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不变(关注度:★★★★)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29日宣布维持联邦基金利率目标区间在零至0.25%之间,符合市场预期。美联储同时重申,美国经济前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冠疫情发展。

    美联储当天在结束为期两天的货币政策会议后发表声明说,近月来,美国经济活动和就业在经历急剧下滑后有所回升,但仍远低于年初水平。同时,需求疲软和油价大幅下跌抑制消费者价格攀升。未来,经济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疫情发展。持续的公共卫生危机将在短期内严重影响经济活动、就业和通货膨胀,并在中期对经济前景构成相当大的风险。

    声明说,美联储将维持超低利率水平,直至确信经济已度过危机,并走上实现最大就业和价格稳定两大目标的轨道。同时,美联储将继续监测疫情及经济数据等相关信息对经济前景的影响,并承诺使用所有工具并采取适当行动支持经济。

    美联储当天还将临时美元流动性互换协议和针对外国央行和国际货币当局的临时回购协议工具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上述两项机制成立于今年3月,旨在帮助减轻全球美元融资市场面临的压力,从而缓解这些压力对海内外家庭和企业信贷造成的影响。

    美联储主席鲍威尔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说,美国经济前景充满不确定性,经济前景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成功控制住疫情。近几周美国新冠确诊病例增加,控制疫情蔓延的新举措开始对经济活动造成压力。为支持经济复苏,美联储承诺使用所有信贷和流动性工具。同时,财政政策也至关重要,将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来源:7月30日,新华社)

    二、抗疫应对显成效 欧洲经济复苏步伐领先美国(关注度:★★★★)

    美媒指出,对采购经理开展的最新调查显示,美国经济在7月发展缓慢,欧洲则出现反弹,表明这两大经济体正在以不同速度从新冠肺炎疫情中复苏。

    据美国《华尔街日报》网站7月24日报道,在美国,由于企业迎来一波新冠病毒病例,导致几个州采取新的限制措施,服务业的产出连续第六个月下降。随着新订单的增加,制造业产出自2月以来首次出现增长。总体而言,美国的经济活动没有发生变化。

    报道指出,美国和欧洲的差异表明,欧洲国家在春天采取的严格封锁措施,以及目前有关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和禁止举行大型集会的政策可能令它们受益。

    数据提供商英国埃信华迈公司说,其美国综合采购经理指数(PMI)——衡量制造业和服务业活动的指标——从6月的47.9升至50,这表明在经历了5个月的收缩后,经济活动已经进入平稳状态。该数据弱于经济学家的预期,表明在许多州持续受到新冠病毒疫情牵制的情况下,美国难以提振经济。

    埃信华迈公司的首席商业经济学家克里斯·威廉森说:“虽然7月的商业活动企稳是个好消息,但增长不足令人失望。许多公司(尤其是服务业中面向消费者的领域)认为销售额下降与重新实施封锁有关。”

    埃信华迈公司的欧元区综合PMI从6月的48.5飙升至54.8,表明在经过4个月的收缩后,经济活动以两年多来的最快速度增长。

    报道称,欧洲经济的强劲反弹可能会为今年剩余时间内的复苏奠定基础,并且可能会推动全球经济在三季度实现扩张。迄今为止,欧洲尚未像美国那样经历病毒的死灰复燃,所以其经济复苏过程得以快速推进。但是,有些地方暴发了新疫情,再加上实施新的地方化限制措施,使得人们无法确定经济活动将以多快的速度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

    PMI已成为反映全球经济可能走向的重要指标。但在当前经济放缓的情况下,小企业受到的打击最大,PMI可能无法反映全面情况。

    荷兰任仕达控股公司首席执行官雅克·范登布鲁克在谈到美国经济复苏时说:“这个过程是渐进的,有起伏的,断断续续的。情况绝对不会变得更糟,但不会是欧洲那种比较大起大落的状况。”

    据报道,瑞士工程巨头ABB公司22日报告二季度收入下降14%,并且表示,许多国家面临的局面是,持续实施或新实施的限制措施可能产生长期经济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很难就订单恢复情况得出重大结论。

    该公司首席执行官比约恩·罗森格伦说:“很多不确定性仍然存在,我们预计未来几个季度仍将具有挑战性。没错,美国市场是充满挑战的市场。我们在那里下跌了23%,当然,比欧洲和亚洲眼下的跌幅大得多。”

    报道指出,调查结果包含若干令人担忧的迹象。在美国,服务业企业——它们受到与此次疫情相关的经济衰退的影响尤为严重——报告说,新订单减少,而限制海外人员入境则抑制了国外需求。然而,服务业企业的雇用人数增加,这可能是让人感到乐观的原因。

    在欧洲,企业继续裁员,表明它们不相信经济活动会迅速恢复到疫情前的水平。

    调查还显示,尽管欧洲企业收到的新订单增加,但来自海外客户的订单仍在减少。由于前往欧洲大陆的人员仍然受到限制,在南欧经济体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旅行和观光业仍然低迷。(来源:7月28日,参考消息网)

    三、增速同比负增长2.9% 出现22年来最大降幅:韩国二季度GDP增长不及预期(关注度:★★★★)

    近日,韩国银行(央行)公布韩国第二季度经济数据。数据显示,韩国二季度GDP增速同比负增长2.9%,环比负增长3.3%,不及预期。数据公布后,-3.3%的环比降幅受到了韩国媒体的广泛关注。这一方面显示出韩国经济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并在继续恶化,程度超出预期。另一方面,这个环比降幅是韩国自亚洲金融危机之后,近22年来GDP最大降幅。

    从各产业发展情况来看,部分服务业产值持续较大幅度负增长。二季度韩国服务业整体产值环比萎缩1.1%,同比萎缩1.7%。韩国银行将服务业细分为5类。其中,运输业产值在一季度环比萎缩11.8%之后,二季度又环比减少8.6%,同比减少18.6%。文化及其他服务业产值在一季度环比萎缩11.9%的情况下,二季度再次环比萎缩9.3%,同比则萎缩了20.3%。零售及住宿餐饮业产值一季度曾环比下降4.7%,二季度又环比下降3.4%,同比下降5.9%。只有金融保险业产值保持了正增长,医疗保健行业虽环比负增长,但同比略微增长。制造业产值环比下降9%,同比下降6.7%。其中,运输装备、电脑、电子产品、光学机械等产业产值下降幅度较为明显。受蔬菜等农产品产量减少影响,农业产值环比减少9.7%,同比减少5.1%。

    从韩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来看,首先是贸易出口额环比下降16.6%,同比下降13.6%,环比降幅为1963年四季度以来最大降幅。汽车、煤炭、石油制品等货物出口额减少,拉低了整体出口额。其次是投资乏力。其中,制造业欠佳导致设备投资动力不足。二季度,设备投资环比减少2.9%。建设投资在去年四季度被强力拉升之后,后劲不足,今年增速连续出现“大跳水”现象。二季度建设投资环比萎缩1.3%。第三是消费较一季度有所改观。韩国新冠肺炎疫情在今年2月份和3月份曾大肆蔓延,4月份之后进入稳定期。消费虽从第二季度出现好转迹象,但相比去年仍略显萧条。二季度韩国消费环比增长1.4%,但同比萎缩4.1%。

    二季度经济数据不及预期引发了韩国业界对全年经济增速的忧虑。而且,在韩国近3年每年都多次下调经济增速预期情况下,韩国媒体还出现对经济增速预期是否过于乐观的忧虑。2018年,韩国银行曾两次下调经济增速预期。2019年,韩国银行又四次下调经济增速预期。今年,韩国银行不仅多次下调预期,而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预测值始终存在一定差距。今年4月份,IMF曾预测韩国今年经济增速为-1.2%。但当时韩国认为,今年下半年疫情会趋稳,经济从第三季度起会反弹进入正增长,持相对乐观态度。韩国政府和央行虽均下调了预期值,但韩国政府预测今年GDP将正增长0.1%,韩国银行则预测为-0.2%。今年6月份,IMF再次下调预期值,改为-2.1%。几天后,韩国银行将预期下调至-1.8%。

    韩国经济易受外部环境和突发事件影响,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与预期差距较大的现象时有发生。早在4月份IMF预测韩国经济增速为-1.2%时,就有韩国经济专家称,现阶段的预测值无法准确反映韩国全年经济发展形势,随着困难增多,经济进一步恶化的可能性较大,全年经济增速很可能要低于当前的各种预期值。

    因此,对于今年韩国经济增速会否低于-1.8%,韩国会不会再次下调经济增速预期,尚待观察。本月,韩国银行金融货币委员会召开会议时表示,未来一段时间内,设备投资和建设投资将缓慢恢复,但内需和出口的复苏速度将比预想得更加缓慢。另外,韩国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长官洪楠基近日称,今年韩国GDP增速可能处于-2%至-3%这一区间的中后段。(来源:7月28日,经济日报)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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