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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讨]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要和母公司汇总申报吗

李志远 /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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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总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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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情况以外,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及按规定进行分配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另外,按照《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的企业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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