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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1)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实属偶然吗?

疯狂税客 / 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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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所得税
  • 税法解读
  • 税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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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要想说明“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的偶然性,确实不那么容易,要不然,旧税制也不会将之归为非主流的“其他所得”了。

    有句小品的台词是这么说的:“我不想知道我是怎么来滴,我就想知道我是怎么没滴!”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旧税制下按照“其他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新税制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财税74号公告明确,个人取得担保报酬,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走了一个,来了一个。

    咱们首先得搞清楚一个问题:取消“其他所得”项目,新税法并未直接明确原“其他所得”项目就摇身一变,自然转化成不征税了。

    推荐阅读:《【解税吧】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99)早有定论的“其他所得”》

    就是在旧税制下,“其他所得”项目所涵盖的具体税目,并未由税法直接明确,而是由“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

    简言之,按照旧税制的立法精神,那十项其他所得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又不能被旧税制正列举前十项所能包含,因此,就成为非主流“其他”了。

    2019年新税制,虽然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但同样未在税法中直接对原已具体明确按照“其他所得”征收个税的十项所得,给出最终归宿。

    2019年1月1日至74号公告发布的当天,十项“其他所得”如何征税处于真空期。

    解铃还须系铃人。

    74号公告最终明确了原“其他所得”的最终归属。其中,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咱们知道,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征税范围仅是正列举的九项,实施条例对每个项目都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一起看下对“偶然所得”的注释: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担保人为啥要收债务人的担保费?这不废话嘛!

    有人给你做保证,债权人心里踏实啊,债务人才能借到款啊。俗话说“一分钱难倒英雄汉”!没这个保证,你债务人借不了钱,啥也玩不转!不得好好谢谢保证人呐。最重要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是保证人保证债权实现的终极责任。

    因此,抛开所有法律条款,保证人收取报酬,天经地义。

    旧税法下,并未将“保证所得”明确纳入正列举的征税范围。但是,财政部认为,应对个人保证所得征收个税。因此,根据旧税制个人所得税法的授权,才有了财税[2005]94号,将之纳入“其他所得”征收个税。

    它那么,问题来了:新税制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个人取得保证收入该何去何从?不征税吗?并入其他所得项目吗?

    74号公告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明确:

    首先,个人担保收入,在国家财税部门看来,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其次,才是所得项目归属的问题。

    既然74号公告把个人担保收入归入“偶然所得”,个人取得担保收入实属偶然吗?

    个人取得担保收入,并非“得奖、中奖、中彩”,但是也理应是与之内涵差不多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虽然不如“中奖”那么纯属偶然,但个人取得担保收入也具有偶然的性质,否则,74号这样的归属就是“无法可依”了。

    再者,我们可以从一个小案例就可以看出其偶然性了。

    【案例】张三急需用钱,准备向李四借。李四说:张三,你得找个保证人,否则就不借给你。张三闻听此言,第一时间就想到了王五。王五可是张三的发小,那可是撒尿和泥的交情,且家底雄厚,仗义疏财。王五听了张三的请求,说:“放眼你张三的周围,来找我给你做保证人,那可是必然的!”俗话说的好:“亲兄弟,明算账!”王五在张三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处郑重地签了字,并收取张三10万块的担保费用

    【分析】按照王五的说法,张三只能找他做担保人,这似乎是一种必然。可是,对于王五取得担保费收入,是不是一种偶然呢?!王五并非提供担保为生,在家没事儿,偶然间,张三找上门来让他提供保证,王五因提供保证取得了保证收入,不说是“天上掉馅饼”,也可以说这是个“偶然”,至少可以说,这种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

    人们通常的心里,应该都不希望最后由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担保,只是给债权人吃一颗定心丸,万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还有保证人呢。但,这种“万一”,在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三方看来,都是不愿意看到的。在债务人实际按期清偿债务的情形下,那保证人取得的保证收入,说白了不就跟白捡的一样吗?!况且,这种情形应该是绝对大概率事件。

    有朋友说了,这种说法也太牵强了吧。诚然,要想说明“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的偶然性,确实不那么容易,要不然,旧税制也不会将之归为非主流的“其他所得”了。

    咱们也别忘了那句话,偶然中都带着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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