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99)早有定论的"其他所得"
6月26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及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联合解答,同步在财政部官网挂出,上周六开始在网上疯传的图片版,算是被“验明正身”。
随着相关文件被废止,“其他所得”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但其留下的话题却会经久不衰。
一时间,各媒体平台,特别是自媒体的老师们,争先恐后地转发,更有勤奋的老师,第一时间连同自己的学习心得一并推出。优秀!
这就是压力啊!比自己优秀的人,比自己更努力!
接下来,【疯狂税客】将分几期来聊聊“其他所得”的相关继承者,敬请关注!
新个税法草案,几易其稿。
财政部刘昆部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稿中有这样的表述:“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二条)”
可见,立法者仍然想保留“其他所得”这个项目。
之前,【疯狂税客】曾分析过,《“其他所得”并非兜底——12学《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税收管理办法》。这样说应该更准确点:“其他所得”属于并非兜底条款的兜底条款。注意看!——其他所得之前有个定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很显然,这是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财政部的一个授权。
在经济交往和工作生活当中,个人取得所得形式多种多样,对所得是否征收,必须由法律来决定。立法者授权财政部定义“其他所得”的权利,就是想通过这一并非兜底条款的兜底条款,将应税的所得“一网打尽”,不必再通过严格的修法程序,就可由财政部决定未被列举进来、但根据个税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又应征税的新所得项目,纳入个税的征税范围。
但是,法律应该是严谨的。留的这个“入口”让人有两种体会:
一是立法者心里不踏实。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本是正列举的项目,如果出现了应税而未被列举项目,岂不是一大漏洞,得给堵上;
二是(潜在)纳税人心里不踏实。弄这么个非兜底条款的兜底条条款,我取得原本未被正列举的所得,说不定哪天就给被“其他所得”了。
这种隐约的不确定性,法律授权财政部有权创设应税“其他所得”项目的不稳定性,让(潜在)纳税人会产生一种不安。
这,肯定不应该是一部法律应带来的局面,视乎有悖于立法法的精神。
且看专家们怎么说:
有的常委委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按照税收法定的要求,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减免税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其他减免税情形”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相关事项尽量在法律中明确,确实无法在法律中明确的,也应由国务院作出规定。
还好,草案通过时,在尊重上述意见的基础上,立法者也对自己下了狠手,干脆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国务院都不能对征税范围进行明确了!让无数网民拍手称快,我想财政部也应该非常高兴。
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所得范围已经比较全面,可不必再由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确定“其他所得”,删除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最后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
2018年8月31日,新个税法正式通过!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原正列举的应税所得项目由11项缩减为9项。
当天下午,【疯狂税客】非常激动,等着盼着新闻发布会,差点没赶上二路汽车。
好吧,让我们再温习一下吧!推荐阅读:【重点关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8月31日新闻发布会》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