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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

李志远 / 2019-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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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地
  • 所得税预缴
  • 税法解读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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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是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的。

    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按照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由此可见,在施工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申报时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第14行“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是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的。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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