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房产交易减税降费的笑话
今天,会计老王接到房产中介小A的电话,告诉他一个“重大利好”消息:“北、上、广、深四个一线城市的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下降了,现在正是购房的好时机!”刚刚挂断电话,又接到房产中介小B的电话:“国家为了刺激低迷的房市,降低了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赶紧买房吧,房价又要大涨了!”还未挂断电话,房产中介小C的电话又打进来了……
晚上回到家,老王的老婆也向老王唠叨:“听说房产交易环节的税费降了一半,北、上、广、深的税务局都出台减税降费政策了,趁此机会,咱们是不是应该考虑出手买房了?”看着受房产中介鼓动而产生购房想法的老婆,老王觉得是时候有必要给她科谱一下此次房产交易环节的减税降费“真相”了。
此次四个一线城市出台的政策都是针对“个人间买卖或赠与二手房(包括住房、非住房)业务中,卖方、买方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4项税费,均可享受50%的减免优惠”。准确地讲,此次减税降费主要是增值税附加费而非增值税!非增值税!非增值税!(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举个例子:上海市一套500万元(不含税)的房产进行买卖交易,如果减税降费前的增值税税率为5%,增值税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项合计)费率为11%,减税降费后的增值税税率仍为5%,增值税附加费费率降为6%,则实际享受到的减税降费“福利”为500*5%*(11%-6%)=1.25万元。除上海以外,北京、深圳和广州的增值税附加费费率都是从原来的12%降至6%,基本都是减半。如果全额适用增值税税率5%,实际获得最大“福利”为交易价格的5%*6%,即千分之三;如果差额适用增值税税率,则实际获得的“福利”更少。
所以,此次房产交易环节获得的减税降费“福利”,相对于数百万元的房产价格而言,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因此,“房产交易环节税费下降房价又将大涨”根本就是谬论,广大购房者切勿信谣更不能传谣。
附:
财税〔201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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