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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什么情况下可以拿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李志远 / 2019-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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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税前扣除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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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由此可见,并不只是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外部凭证也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时,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一、非应税项目支出

    企业发生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支出时,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因合同作废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可以凭对方开具的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支付给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可以拿发放表或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应税项目支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党政机关,支出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如果“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比如农民卖菜给项目部食堂,卖菜虽然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免税也是属于征税范围),但只要符合“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条件,支出也是可以以收款凭证(包括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那么起征点是多少?

    2019年3月15日上午10:00-11:00,国家税务总局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在这个活动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说: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答复意见,每次销售额500元以下的业务,个人可以不用提供发票,可以拿收据等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企业支出应该以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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