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影视业,补税很委屈吗?(二)

梁晶晶 / 2018-12-11
文字 正常
  • 标签:
  • 影视业
  • 核定征收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一个解释、一个忠告

    1、一个解释

    文章《影视行业,补税很委屈吗?发出之后,有一些朋友提出,文中提到的追补税款政策依据的是个体工商户超定额需自行申报,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是不一样。因为明星们的影视工作室大多数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并非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所以不能适用。我在此做一下解释: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企业类型。可能是因为名称中有企业这两个字,导致最初税法对它的性质是界定不清的,在2000年之前它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但因其实质与个体工商户基本相同,在2000年之后,国家规定对其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改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规定是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如果对个体工商户采取核定征收,如果超出了定额一定幅度后,是需要自行申报的;如果对企业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超过20%,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

    备注: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可以看出,国家税收管理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政策思路,那就是采取核定征收,并不免除纳税人在税款增减变化幅度较大时,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可能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经历了一个由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的过程,导致制定政策时将其边缘化了,目前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如果采取核定征收,增减变化较大时是否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因其目前比照的是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在申报管理上参照个体工商户,我认为是符合法理的。

    当然如果有律师朋友不认同,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很好的,可以更好地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弥补法律漏洞。

    2、一个忠告

    对于影视行业来说,现阶段只是自查补税阶段,补税并不是一刀切,只要认为自己没有少缴税,不补税是完全可以的。但问题的关键是,你以为的缴足了税,是真的缴足了吗?换句话说,你是否真的充分了解税法规定?我想,大多数人都不敢拍胸脯做这个保证。

    我看到网上若干导演、演员、编辑的言论,似乎很多人都是缴纳百分之六七的个人所得税,难道所有人都是开着一个核定征收的工作室吗?如果没有,还是趁早补税吧,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明明白白的。不补税,除了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还会有三倍以下的罚款。

    更不要说,有些工作室可能还存在收入不入账,阴阳合同的问题了,我想影视行业不会只有范小姐一个人有这个问题。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补税阶段,不会定偷税不会罚款,其实是一个难得的自查自纠阶段;检查阶段,有可能会定性偷税,会处罚款,严重的可能会有刑事责任。

    所以我的忠告是:把握好自查阶段的每一天。

    梁晶晶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 梁晶晶 注册税务师,研究税法二十年
      微信公众号:晶晶亮的税月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