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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逃税款,有无风险?

大鹏 / 201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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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偷逃税款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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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对于那些对偷逃税款还抱有侥幸心理者,有两句话要送给你:第一句话“久走夜路必闯鬼,多行不义必自毙”;第二句话“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对于偷逃税款,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前言】今天,大家的朋友圈又被“范冰冰”刷屏,这次是今年6月“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案”的调查结果,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近9亿元,为这起明星偷逃税款事件划上了句号。本期大鹏借此事件说说偷逃税款那些事。

    记得有一次大鹏在给学员上课时,课间曾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大鹏老师,避税风险吗?”这个问题一下子难倒了我,想了想,回答道“避税有没有风险不太好说,没有被查到,风险为0,如果被查到,风险则是100%”。事实上的确如此,偷逃税款的行为,有无风险并不是以金额大小而论,而是以该行为是否被查实为准。所以此次范冰冰事件,仅是揭开了众多明星涉税案的冰山一角,相信演艺圈还存在诸多类似行为,只是尚未被查实而已。

    古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同理,涉及偷逃税行为,也不能因为金额小就不在乎,虽然刑法对偷逃税的量刑有基本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一旦真的涉及偷逃税款,相信很少有人会事先测算把金额准确控制在较小范围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何况,人的贪欲无穷,相信范冰冰刚开始也只是想偷逃税款一点点,但后来却演变成了天文数字。所以,即使偷逃税款金额较小,但却触犯了法律,按照会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形式上的小金额,改变不了实质上是犯罪这一客观事实。

    其次,很多围观群众看到处理结果后最大的心理不平衡之处就是“偷逃税款金额这么大,竟然没有给予刑罚”,颇感不解或愤愤不平,其实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对五年内初次偷逃税款未受处罚者有免予刑罚的缓冲机会,即补缴税款、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看到这里,估计有些人会窃喜,原来还有这样的“好事情”,被查偷逃税款,大不了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而已,不会“进去”的。但是,请注意查看适用此条件的两个前提:一是初犯,二是五年内未受过处罚,相信并不是所有偷逃税款者都满足这两个前提,退一步来讲,即使符合条件,但这样的“好事情”也仅有一次而已,此次没有被刑罚,但如在五年内再犯,就面临“进去”的风险。相信此次事件之后,范冰冰对待涉税事项将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绝不可能再出一点差池,现实也绝不允许她再出一点差池。

    最后,借着此次范冰冰涉税事件的处理结果,提醒广大企业主和会计人员注意,偷逃税款是高压线,千万不可触碰,否则后果很严重。对于那些对偷逃税款还抱有侥幸心理者,有两句话要送给你:第一句话“久走夜路必闯鬼,多行不义必自毙”;第二句话“出来混,迟早都是要还的!”,对于偷逃税款,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

    大鹏

    作者
    • 大鹏 大鹏,财税讲师,一个具有多年世界500强央企、民企和国企财务管理和内审工作经验的老会计,将与你一起分享财税知识、案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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