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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学习之七--争取将“视同条款”阻挡在《实施条例》之外

无极小刀 /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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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税改革
  • 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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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原标题这:【无极小刀|新《个税法》学习心得系列】之七 ——请积极发声,争取将“视同条款”阻挡在《实施条例》之外

    一、税收法定

    《宪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新《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财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投资等用途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很明显,《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征税范围,更是涉嫌违反了《宪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行,广大个税纳税人还没来得及品尝落实“税收法定”取消“其他所得”接出的甜果,却又要不得不忍受《实施条例》强加的“视同条款”的折磨,低落的心情简直无以言表。

     

    二、视同条款是诸税种税企争执高频率地段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中,没有查到关于“视同”的规范,但“视同”在税法中用的比较多。

    那么,何为视同?通俗来说就是“把什么当做什么”。

    从《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来理解,就是本条列举的事项本身不属于《个税法》征税范围中的“转让财产所得”,而把它们当做是转让财产所得对待。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的规定。但并应该理解为是授权国务院对《个税法》征税范围进行扩大解释。

    视同条款是税企争执的高发地段,增值税如此,所得税如此,消费税如此,土增税如此……各税种,凡规定有“视同”条款的,概莫能外。

    税企双方,深受其扰。

     

    三、个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

    个税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没有“计税基础”的概念,一旦被视同,就一定能计算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

    接下来也一定会有很多争执会演变成无休止的复议,诉讼……

     

    四、已经被《个税法》所剔除的部分“其他所得”项目,很可能会以“视同”的形式借尸还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规定,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此类项目,在新《个税法》中找不到征税依据的,但如果税务机关借助《实施条例》的“视同条款”,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能奈它何?

    因此,呼吁广大有识之士,专家学者等,在规定的15天异议时间内,积极发声,争取将“视同条款”阻挡在《实施条例》之外!

    我国没有**审查,如果此时不做努力,将来定会徒伤悲!

    作者
    • 无极小刀 潜心苦练成就“四注香客”,为国尽忠堪称税务老兵。江湖帮派:税草堂;擅长武器:无极小刀;攻击力:十级;筹划力:十级;专长:税务、财务、法务;拟开拓领域:税务规划及税务争议解决;座右铭:无极原有极,小刀亦大刀;江湖评价:视角独特,观点新颖,语言犀利,讲求法理,不媚权威,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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