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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没签合同就不交印花税?

李志远 / 20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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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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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同时在条例中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购销活动中,购销合同是计算印花税的重要凭证。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大量的采购业务,并未签订合同,或者不具备相应的应税凭证。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之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大都制定了《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类似文件。比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7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第4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2005]3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第14号)《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第43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32号)等。

    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17年第4号)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或采购等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该文件同时规定,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比如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不高于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不高于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等等。

    由此可见,未签合同不等于就不交印花税。如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般需要以纳税人账载购销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和折算比例各地规定略有差异,大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

    李志远同时提醒,购销合同由立合同人采购方和销售方各执一份,采购方和销售方均应该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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