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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李志远 / 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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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纳税义务时间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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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收款、约定收款、开票、竣工验收

    增值税税率调整和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前后发生的应税行为,是按照原税率开票?还是按照新税率开票?按照国税总局的解读,关键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基本原则

    如果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之前,就适用调整前的税率。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就适用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时,也就按照以上原则来选择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会上,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说: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二、具体判断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销售货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

    2、销售应税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纳税义务时间判断如下:

    销售应税服务等

    三、建筑服务纳税义务的判断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8年4月28日,建设单位A批复4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4月30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8年4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8年4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4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当然,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在合同中约定计量方式和时间。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月度计量,每月计量单签发之后的10日内按照80%的比例支付工程款。2018年4月30日签发的4月计量单显示,B企业4月份完成工程量3000万元,5月8日建设单位A公司向B企业支付进度款2400万元,同日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400万元。如果10日内没有收到工程款,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即5月10日产生纳税义务,金额2400万元。

    (三)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2017年7月15日,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B企业垫付,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18年5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B企业垫付资金1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则B企业于2018年5月15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

    (四)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在没有办理任何结算手续情况下,要求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开具发票300万元。此种情况,B企业于2018年4月28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32号公告及后续解释,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的,应该按照11%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否则,按照10%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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