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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总价”和“差价”甲供合同财税处理

李志远 / 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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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甲供材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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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方法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的《培训参考材料》的观点做出的会计核算,以反映相关实际业务。但上述做法,尤其是“总价”模式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普遍,业主或总包方一般不会就“材料抵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施工方,也不会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金额约定的不同,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不计入合同价款,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

    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以上内容节选自《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海南省国税局发布的《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中也引用了上述观点。

    一、“总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1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11亿元(含增值税),其中包含甲方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甲公司将所购材料发往工地相当于抵顶工程款:

    借:预付账款   234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万元

    甲公司结转该批材料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万元

         贷:原材料   2000万元

    平价销售并不违反增值税法规。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

    借:原材料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340万元

    乙方将该材料作为自己存货管理,未来形成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

    二、“差价”甲供工程的会计核算

    例2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550万元(含增值税),另外甲方提供自行采购主材2340万元。乙建筑公司对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甲公司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340万元

    甲公司将材料发往工地用于工程施工:

    借:开发成本   20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0万元

    2、乙公司收到甲供材时不再做任何账务处理。该材料不形成施工方存货、工程施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

    三、不同合同签订方式的发票开具

    总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差价模式下,施工方应按不含甲供材料、设备、动力金额向业主(总包方)开具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总价模式下,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应向施工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计价方法的选择

    对于建筑服务,无论是“差价模式”还是“总价模式”,乙公司均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当然也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采用“总价模式”签订的合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会多一些。

    后记

    上述方法是根据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的《培训参考材料》的观点做出的会计核算,以反映相关实际业务。但上述做法,尤其是“总价”模式的做法在实际工作中并不普遍,业主或总包方一般不会就“材料抵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施工方,也不会就此业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从建筑业传统作法来看,上述业务处理方法会存在一定争议。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总价模式签订合同时,涉及甲供材料、设备和动力尽量改为“甲控”或“甲指”,既保证了甲方对材料设备的控制,又由供应商直接开具发票给施工方,避免了隐含的一些风险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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