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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递延纳税的几个问题

杨春根 / 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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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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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重新学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出资所得税文件时,有几个有趣问题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此拉出来一起探讨交流。

    重新学习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所得税文件时,有几个有趣问题引起了我的注意,在此拉出来一起探讨交流。

    一、五年递延纳税怎么确定

    财税[2014]116号和总局[2015]33号公告对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采取了按公允价销售确认所得和再投资的分解理论,考虑到对外投资的取得对价是股权支付,没有现金流入,给予了不超过5年分期确认所得的优惠,这实际上一种定期递延政策。问题来了,不超过5 年,是5个纳税年度还是收入实现起的5个整年(60月)?国税总局[2015]33号公告及其附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给出了解释,这里的5年是指所得税上的5个纳税年度。举个例子:A公司于2017年10月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价100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该资产计税基础600万。当年11月办理完股权登记手续。A公司选择5年递延纳税政策,则2017年至2021年,A公司所得税上每年确认所得80万元。  

    二、当59号文不定期递延遇到了116号文定期递延如何处理

    对于股权收购和转让,选择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种不定期递延纳税处理规则。转让方、受让方当期不确认所得,一直递延到下次转让股权时再确认所得计缴所得税。当谈到财税[2014]116号和财税[2009]59号文件时,我们谈的比较多的是竞合问题,即二个文件都适用情形下如何选择的问题。殊不知59号文件和116号文件叠加适用,会产生意想不到效果,毕竞现行政策没有作出先适用59号、12月后不能再适用116号的限制性条款。拓展一下,现行政策也没有作出先适用59号、12月后不能再适用109号划转政策的限制性条款。

    三、投资方计税基础的对称美

    116号文件对投资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强调了一种对称美。所得税上每年确认了多少所得,计税基础也随之调整。粗看是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除了看上去有点美,实际并无大用。5年内的股息红利免税,不受计税基础调不调整的约束,所以也只是个摆设而已。真的5年内提前转让股权了,不管你平时调不调整,转让时都必须一次性调整到位。

    四、所得为负能分期递延么

    A公司将一项固定资产作价600万投资另一家公司,该资产计税基础1000万,这400万的负所得能分5年确认么?不要说没企业会选择这么做,有的企业投资时有较大待弥补亏损,反正5年内本来就不用缴税,还不如用好用足政策,把负所得分5年确认,相当于拉长了可弥补期限,也就是每年多填一张表的事儿。文件中好象都没强调必须是正所得才能递延确认,相当于是允许的了。

    杨春根

    作者
    • 杨春根 从事财税管理二十多年,擅长所得税及资本运作税收。
      微信公众号:税灵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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