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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暂估入账的财税问题

李志远 / 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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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技术
  • 暂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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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了成本费用支出,但暂未取得发票。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为了反映企业实际发生业务的情况,需要按照成本费用支出的情况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一、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日常发生的采购业务中,对于“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情况,为了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企业应先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等下月取得发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

    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案例】某公司8月份购入材料一批,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则8月末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初,作红字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5日,支付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020

      贷:银行存款                         7 020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及其解读文件规定,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原材料暂估业务的会计核算,一般要求是“当月底暂估,下月初冲回”。之所以规定要冲回,是因为这时债权尚未成立,因此不能确认应付债务。但若企业客户很多或发票长期未到,每月都要估入和冲销一次,太繁琐,工作量也大。

    实际工作中也有些单位简化了相关会计处理。具体做法是:发票未到的当月月底暂估,发票到达时再冲回,而不必每月月初冲回,月底再暂估。但使用这种方法时,财务人员应再设一套备查账或作辅助核算,对估入的金额、户名等逐笔登记,以便发票到达时逐笔查找并划销。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企业购置设备、车辆等资产,涉及实物入库与取得发票账单存在差异的,应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以确保资产库存数与账面数的一致。

    二、费用性支出先发生而后取得票据业务的核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应该及时确认为当期的成本费用。比如水电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用等。

    以经营租入设备为例,对于先使用租入设备后支付租金的项目,理论上应该根据租期平均分摊租金费用,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来核算。

    【案例】永盛公司2017年7月租入一台设备,按合同约定2018年7月份一次性支付该设备12个月租金共计35100元(含税)并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7月份计提确认租赁费用,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7月份计提租赁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   2 500

      贷:其他应付款   2 500

    后续各月租赁费用按上述方法核算。

    (2)2018年7月支付租金并取得发票时

    借:其他应付款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                            35 100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笔者建议,对于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以在支付款项收到发票时,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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