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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红包|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李志远 / 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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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个人所得税
  • 红包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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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长辈给晚辈压岁钱,是千百年来中国人过年的传统。有些地方,还会有晚辈给长辈过年红包的习俗。自从有了QQ、微信,朋友、同学、同事之间也会在QQ群、微信群中发红包。这种偶然所得有时候金额不大,也会让人兴奋不已。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偶然所得需要按照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的事作了明确的规定:

    1、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2、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向个人派发的微信红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所以,我们在网上抢到的支付宝五福红包、头条号瓜分亿元红包,都是某些公司代扣个税后支付给中奖人的“不含税”红包。

    如果是企业发放的优惠券、代金券等,只能用于购买特定商品而不能直接兑现,实质上属于对购买自家商品的一种打折优惠,所以这种红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个人之间赠送红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征收个税不近人情。不过,税务总局有办法,宣布这种行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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