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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税前扣除?

李志远 / 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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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用票据
  • 税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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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2012版《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票据管理,规范军队票据使用,财政部、总后勤部2011年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

    2012版《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

    按照规定,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军队通信资源办公室、院校、专业文体单位和文化服务机构、后方仓库和物资站、科技单位、事业编制招待所、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维修服务机构等单位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资源,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时收取费用

    2012版《规定》明确,军队收费票据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在上述《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鉴于此规定,我认为企业取得《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远见财税李志远个人观点)

    附:部分税局的答复

    问:部队对外提供会务服务,是否可以开具“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收据”?

    答: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后联[2009]2号)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凭《收费许可证》购领、使用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军队通用收费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因此,部队对外提供会务服务,可以开具套印财政部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通用收费票据。(如果办理了税务登记,应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进行开具)(江苏国税)

    问:取得部队开具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贵州国税)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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