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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实务】一个在网上流传已久的规定,却是“私法“!

李志远 / 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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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是对建筑企业开票的要求,对其他行业未做要求

    票据实务

    “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在网上搜这段话,“百度为您找到相关结果约155,000个”。可见,这段话在网上是广泛流传的。然而这句话却不是“营改增”或某个其他文件规定的,仅仅是某建筑企业内部的规定,属于他们的“私法”。

    该企业为了区分不同项目费用发生支出的情况,要求各施工项目部采购材料物资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有关建筑服务发生地及项目名称等信息,这个不是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也就是说,一般施工企业取得的采购发票,可以不在备注栏备注施工项目相关信息。当然,按照营改增文件规定,开出的建筑服务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名称。

    同时,“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也是企业加强内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一项措施,相关企业也可参照执行。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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