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逐条学习-第28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 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 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 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萝卜理解:这条对应“取得合同成本”,即如果没有取得合同,这个成本就不会发生。Ifrs举了一个例子,主体提供一项咨询服务,为取得合同发生了尽职调查费用+差旅+给销售人员佣金。明确客户不承担。分析如下:
尽职调查费用:费用化,为啥?无论(合同)生意做成不做成,均自己承担了;
差旅:同上。
佣金:达成才给你---
这里有个还真是与现行准则很大差异,即:给员工的佣金也可以计入资产了!一个是你有没有胆量露出来了;二个员工奖金得考虑分拆了,一个是谈成某单业务给的rmb,一个是完成销售额或年度考核等给予的rmb(一般是回款后+不可辨认)。
可----
(1)什么叫“发生”?
比如这样吧,a拿到一个大合同了,企业决议要给合同金额的1%给他,不过要按照回款进度给。
(a)签订合同即代表发生------
借:合同资产
贷:应付职工薪酬??
(b)确认收入才发生-------
(c)支付rmb才叫发生------
借:合同资产
贷:银行存款
想到这个问题,网上检索了下:
TRG Agenda paper 25, January 2015 Meeting – Summary of IssuesDiscussed and Next Steps, dated 30 March 2015:Most TRG members agreed that in many cases existing guidance outsideof the revenue standard will be relevant in determining whether a liabilityshould be regnized for the sts of obtaining a ntract and how thatliability should be measured. If an entity ncludes that a liability should beregnized under other U.S. GAAP (such as ic 405) or IFRS (such IAS 37), anentity then should evaluate whether the st should be regnized as an assetin aordance with ic 340 or IFRS 15, paragraphs 91 through 104. Entitieswill need to apply judgment in this area, including in determining theamortization period。
说白了,就是如果满足准则中第5条合同的定义下,一般是确认该项义务,而不论是否支付。这样情况下,让人很容易产生歧义,即:销售佣金的确认时点(无论是确认资产还是简化处理确认费用)与现行会计准则不同,提前到取得合同时点?
(2)什么叫“合同”?
实务经常有这样例子,比如合同金额1000w以内,佣金比例为0%;合同金额为1000w-3000w,佣金比例为5%,合同金额为3000w以上,佣金金额为10%。
这个时候,比如销售人员b取得合同金额为100w时候,如何进行处理?
思考1:“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由于这里每个合同无法进行合并,所以属于一个一个合同,这种情况下似乎这样处理比较好:1000w-3000w的成本在这个期间合同进行分配。当然这样会造成一问题,原来1000w的5%会滞后确认,且确认为费用滞后。
思考2: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先预计达到多少量,确定比例,分配到各个合同金额,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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