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个人以股权形式投资要防范3大税务风险

刘天永 / 2017-07-2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股权投资
  • 税法解读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本文结合我国近年来出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文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个人涉税问题,予以分析。

    编者按:近年来,针对非货币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发布了诸多文件,以明确相关税收征管,各地税务机关也开展了多次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专项税务检查,企业和个人纷纷咨询华税律师,寻求合法降低税负的途径。本文结合我国近年来出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文件,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的个人涉税问题,予以分析。

    个人以股权增资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具体征管中,税务总局执行口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一、2011年1月之前“暂不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规定: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11年1月4日,该文件及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

    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并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但是该文件很快被收回,并未实际执行。

    二、2014年以来的政策

    2014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国家相继出台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5号)三个文件。

    其中,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三、主要税务风险

    1、政策适用风险

    发生在2011年前后,以及2011至2014年之间的“股权投资事实上,很多是集团内的架构调整和重组行为)”行为,在税收政策适用上面临不确定性的风险,如果按照税函[2005]319号的意见,则不用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2011年至2014年的股权投资,实际上是缺少专门的税收文件规范的。但是,这不等于说不用交税。

    国务院曾于2013年发布《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规定“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2、可扣除原值过小

    根据财税〔2015〕41号文的通知,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实际中,很多个人名下的公司注册资本很小,期间,公司溢价巨大,面临税负过重的问题。

    3、未能争取到5年递延

    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国家针对个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分5年缴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5年递延的条件是“纳税人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应积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根据规定,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