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司的等价置换收入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问题背景:
某新三板互联网公司,主营业务为:设计、发布、代理户外广告,大型活动组织服务等。公司的收入主要组成为:广告收入、会员费收入、服务费收入等。
2016年,公司与部分商家签订了“等价置换协议”,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为某生态园提供网络服务,服务费收入32.6万元,对方提供了等价的门票。
与某生态农业公司签订协议,将网络广告费用5万元以等价的大米进行转换。
与某KTV歌房签订协议,服务费收入10万元,收到对方的等额消费券。
公司对这部分换回的门票、实物、充值卡等,主要用于搞拼团活动对外销售、
网友评选活动奖品发放、公关或者员工内部福利等。
目前处理方式为:对搞拼团活动等对外销售的,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用于公关和内部员工福利的则未确认收入。公司对这部分置换来的实物和卡另设立专门的进销存台账来控制。
在与某生态园签订合同时,按市场价180元/张,合同签订32.6万元,另与业务员规定了团购价的底价,公司2016年7月份拼团销售50950元,每张票价45元/张。如按签订合同的32.6万元确认收入,确认的收入偏高,客户无法接受。我们初步认为,对对外销售的门票等,在收到款项时再确认收入是合理的。
某KTV包箱卡,台账显示入账14张,已用3张,其中1张用于3.8妇女节职工福利,2张用于评选最美全家福网友奖品,用途完全不同。该事项何时以何种价格确认收入?用于公关和职工福利的充值卡等,应作为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处理,成本如何确认?
我的看法:
1.适用的会计准则
该项业务收入应属于提供劳务收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由于双方不具有关联方关系,换入资产的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
2.账务处理
确认广告收入及收到换入商品时:
(1)换入门票时:
借:库存商品——门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2)门票对外销售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转门票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门票
(4)如将门票用于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关于收入和成本的计量总结
审计项目组的问题,经仔细分析可以看出,是混淆了广告收入和门票收入的确认。正常情况下,广告收入在完成后即应按照一定的方法确认为提供劳务收入,而不管是收到的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的资产。广告成本主要为人工等费用,在日常经营中已经发生计入当期的成本。换入的资产在变现过程中,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收入。其成本即为网络公司提供广告劳务时的对价。如用于招待费或职工福利费,则计入相应的费用。如果涉及有进项税,用于职工福利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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