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案例分析(一)
一、发布该文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关于科目设置
二级科目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根据国税发[1998]044 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还可设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
三级科目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三、账务处理规定及例题分析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约定收费10.6万元。审计业务完成后甲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0.6万元。甲公司当月将发票进行认证,并支付了审计费。
解析: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6
如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则: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0.6
贷:银行存款 10.6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2,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发放春节福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款项已经支付。
解析:
借:管理费用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贷:银行存款 11.7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借:管理费用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例3,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购进一幢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额110万元。款项已经支付。甲公司取得发票后已经税务机关认证。假设不考虑与该办公楼相关的其他税费。
解析:
(1)取得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
贷:银行存款 1110
(2)认证通过后,按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110
(3)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例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向乙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材料已收到并验收入库,尚未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款项尚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材料总价款为585万元,其中增值税税额85万元。2017年2月,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发票取得当月通过认证。
解析:
2017年1月取得材料时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5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500
2017年2月红字冲销原暂估金额:
借:原材料 (5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500)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原材料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贷:银行存款 585
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
例5,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1月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报审计,约定收费10万元。审计业务完成后甲公司收到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价款10万元。甲公司当月支付了审计费。
解析:
借:管理费用 10
贷:银行存款 10
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6,甲公司为一家生产型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委托境外某机构提供厂房设计服务,应付设计费106万元。应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0.6万元。款项尚未支付。
解析:
委托设计时:
借:在建工程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6
贷:应付账款 1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
借:应付账款 0.6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城建税及附加 0.6
缴纳代扣代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城建税及附加 0.6
贷:银行存款 6.6
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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