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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能按收入计提折旧(赞同会计司的回复)

余大川 / 2017-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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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提折旧
  • 折旧方法
  • 会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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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倘若按照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无非是更加有利于企业平滑利润罢了。

    本月,会计司发布了《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12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17﹞1号),其中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反映:“近期,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能否以使用有关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确定折旧。”该解释里也旗帜鲜明的表明了会计司的态度:“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对此,川哥认为的确不应该以收入为基础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对会计司的处理意见,点个赞!但是对于给出的理由却有一点补充意见,解释里的理由认为:“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无关。”

    其实,驳斥的理由还可以说得更清楚一些。折旧,顾名思义,是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损耗的一种确认,严格说来,折旧是固定资产自身磨损等因素造成的,与外界都只是间接的关系

    目前的多种折旧方法,虽然花样各样,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无论哪种折旧方法,都体现了川哥认为的损耗要素,下面一个个来阐明。

    1)年限平均法

    这是目前企业界广泛采用的折旧方法,惭愧的说,本人还是看过十多家上市公司全部账务资料的,通过公开资料看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不下100家,还没有见过哪家公司采用的是其他方法。道理很简单,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固定资产的使用是保持在相对均衡的状态的,损耗也是相对均衡的,因此采用年限平均法是相对来说比较合理的折旧方法。即便偶尔使用不均衡,但那是偶尔的偶然因素造成的,一般来说这不是常态。

    2)工作量法

    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如果不是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而是不同时间的使用量差异显著且可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采用工作量法就是相对合理的。比如某设备1月运行了100小时,2月运行了10小时,这台设备的损耗明显是不均衡的,1月损耗得多,2月损耗得少。因此采用工作量法,让1月多折旧,2月少折旧,是合理的。

    3)双倍余额递减法

    4)年数总和法

    对于这两种方法的解释是,某些固定资产由于损耗非常明显,在前期的服务潜力相对较大,后期的服务潜力相对较小,固定资产的损耗呈现的是指数形态的走势,前期损耗较多,后期损耗较少,因此前期折旧多,后期折旧少。

    双倍余额递减法

    综上说来,上述四种方法的折旧都是依据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来进行折旧的,而非以过多的外界因素作为考量,即便出发点是外界因素的考量,最终的折旧方式还是要落实到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情况,如此才有说服力。

    现在开始讨论本文所要表达的观点了:“不能以收入为基础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

    正如解释里所说:“收入可能受到销售活动、流程以及售价与销售量变动的影响,收入中的价格因素还可能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就是那么多,但是你的收入却是随着市场波动而自由波动的,市场波动导致的收入多少并不会影响固定资产本身的损耗多少变化。

    除了会计司解释里的原因,川哥发现了一个充分的理由来驳斥这种观点,收入是由商品销售、提供服务等活动引起的,这里就以商品销售为例。本期销售的商品很可能是几个月前生产出来的商品,甚至是好几个月、好几年积累起来的商品,因此,本期的收入根本揭示不出本期的固定资产损耗情况,两者根本不能匹配。

    总结一下,固定资产的折旧,还是要关注固定资产的损耗本身,而不要参杂过多的利益诉求,倘若按照收入为基础计提折旧,无非是更加有利于企业平滑利润罢了。

    川哥讲会计

     

    作者
    • 余大川 中央财经大学毕业,曾四大一游,现为大学教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川哥讲会计”系列文章作者,“风雨兼程会计人生”系列小说作者(年后出版);致力于在财会教育中融入浪漫主义情怀,为会计学生和会计工作者提供娱乐并学习着的港湾。
      公众号:川哥讲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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