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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警联合、纪税联动”来势汹汹,法律上该怎么看?

刘天永 / 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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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启动新的派驻联络机制办公室,标志着公安、税务机关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派驻工作机制,为新形势下开创两部门协作配合的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也纷纷成立“税警联合办公室”,本期华税从法律角度为您解读。

    编者按:2016年5月2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举行“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揭牌仪式,此举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标志着警税协作防范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进入了新的阶段。启动新的派驻联络机制办公室,标志着公安、税务机关形成了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派驻工作机制,为新形势下开创两部门协作配合的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也纷纷成立“税警联合办公室”,本期华税从法律角度为您解读。

    近期,包括北京广州厦门南京等各大城市纷纷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剑指涉税刑事犯罪。由于涉税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在法律程序、证据收集、性质界定、法律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税警合作在打击涉税犯罪的同时,也需要理清一些基础法律问题。

    一、剑指三大涉税犯罪

    目前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骗税等一直是税警联合打击的重点。根据税务总局披露的信息,2015年,公安部、税务总局两部局通过深度合作,成功查办了一系列重大涉税案件,在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查处案值超亿元的大要案件144起,查补收入46亿元;在打击出口骗税方面,抓捕犯罪嫌疑人310人,挽回税款损失91.4亿元;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共捣毁制售假发票窝点2678个,打掉作案团伙38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207人,缴获非法发票3129万份。

    除了上述重点打击的涉税犯罪外,根据我国《刑法》201条至212条,“危害税收征管罪”章节涉及的罪名有:(1)逃税罪;(2)抗税罪;(3)逃避追缴欠税罪;(4)骗取出口退税罪、偷税罪;(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10)盗窃罪、诈骗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二、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此外,公安部曾于2004年颁发过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04]12号)用于具体指导公安机关处理涉税刑事案件:

    比如,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该文件明确规定:(1)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2)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3)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相关涉税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凡是属予重大涉外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严重刑事案件,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三、实体上须严格按照《刑法》定罪量刑

    不同责任类型对应不同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化、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交叉使得一个行为或者事实往往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所对应的法律后果也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发生责任的聚合或者竞合关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聚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刑事与行政双重违法性,且同时具备二者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而由行为人同时承担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情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某公司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一方面违反了我国税收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又违反了刑法,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该公司既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又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对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定需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律部门的规定进行。同样是一个涉税违法行为和法律事实,由于维护的法益不同,立法原理不同,违法者面临的惩处不同,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口径和标准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人没有主观上的偷逃税的故意,是不能认定为触犯刑法的。

    四、税警联合,要做好“证据转化”

    基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认定的不同法律后果,税警联合中,要处理好税务机关搜集的相关证据的转化问题。根据2012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五、程序上应符合法定程序和规则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要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或者自行补充侦查,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检察院应当做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天永


     

    作者
    • 刘天永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华税税务师事务所(5A)董事长;全国律协财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五届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委员;中国侨联法顾委律师委员;国家税务总局首批税务领军人才;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还兼任:北京市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等社会职务,先后获得“中国律师杂志封面人物”、“2014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的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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