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鳖是如何出海的--澳门税务记录
我时常会产生一种幻觉,如果把人生当成一个角色扮演的RPG游戏,那么我的确从一个路人乙之流一路过关升级为到了哪个山头都有兄弟出来打个招呼的江湖知名人士。按照自己的正常交际能力,认识我的人不应该超过1000人,我认识的人不应该超过1000人。但是税收的确改变了我的人生半径,认识我的人应该有数万,我认识的人应该也有数千了。感谢过去的黑暗岁月,让我今天可以有这么多的回忆与故事可以说。
作为一个国内税的土鳖,最近拿着汪清阳、段从军的国际税猛学,读几篇崔威教授的大作,虽然实战起来离大师尚远,但是毕竟也在缓慢前行。我带着去澳门大学体验学生宿舍的心情准备再温青春时光,最好晚上去上个晚自习,体验一下熄灯号,人生不能设计,原来计划完全没有实现。最后留给我的最有回忆价值的东西居然是清阳和我在雨中为我介绍的澳门税与澳门的风土人情。事实证明,最好的学习其实不是看书而是与有实践经验的人讨论。问题是,如何让别人愿意为你介绍这个有点技术难度,首先做人要坦诚,第二,要帅。
一、澳门税
大体情况上,澳门税收整体上优惠于香港,澳门90%的税收来自于赌博。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2-3%,大家就知道高管们应该怎么离岸避税了。去了趟澳门,站在畸形繁荣的赌场,突然对离岸交易有了深入的感受,对于BEPS与情报互换了有案例印证,事实证明,人不能自己吓自己,但是也要有所敬畏。
二、刑事责任
最近发生了几起刑事案,说起底就是买票买出来的,一些人买了票不久卖票公司注销了,结果被金三比对出来,税务要求解释,刑事责任就出来了。什么叫虚开?全国人民开始争吵,最有利的案例判决表明,虚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有主观偷税的故意 2、有客观偷税的结果。当然并不是所有法院都这么理解,各人赌命了。买票如何买得靠谱真是一个性命攸关的问题。
三、地下建筑的产权
非常的麻烦,知识总是在发展变化。原来我一直认为人防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是明确的。但是最新的司法实践表明,全国人民对此理解并不相同,三种观点都有。归国家,归业主,归开发商。理由有各种论文若干,相互不能说服对方。无产证地下建筑到底是否属于可售?最高院司法解释与物权法本身就有冲突,而且更搞的是,司法实践也是有人支持可售有人支持不可售。这也就是江苏省土地增值税清算无产证地下建筑不纳入土增清算的法律源头。司法实践没有解决的问题,税务实践自然也没有办法解决,民商法与税法的协调问题也一直是税法的硬伤。还有让人无法自圆其说的是,无产证地下车库甚至人防车位在预售的时候都是按预征率征税的,结果在清算的时候突然又说这不属于清算范围了,简易的逻辑都不顾了。
四、营改增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公司的增值税是按3%预交的,预收款含税价是含11%或者5%税率的增值税,根据公式,土地增值税预征的基数突然变大。但是令人安慰的是,“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如果我们房地产公司不怕麻烦,主动还原应该没有问题吧。
2、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建筑业现在也是按机构所在地领票了,那么怎么实现房地产的属地管理原则呢?这一条增加了许多房地产公司的成本管理风险。问题是,我们做房地产的项目,还经常出现备案名与营销名不一样的情况,所以这个项目名称不能更改与混用,切切。
五、税务解释权
案例1:物业用房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物业用房没有土地证,如何证明谁拥有?谁是纳税义务人?税务机关说,按容积率分摊征收。无语了。
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税的征止时点是,江苏省税政的口径是,交房后停止征收。但是没有公开发布。
六、解决问题的方法
房地产公司的税务问题,已经越来越集中,解决的方法已经越来越不可告人。从政策面来找方法,可能已经没有多少方法。但是实践告诉我们,整个法律实践都如出一辙。在清楚中迷糊,在迷糊里清楚,在口水里成长。
做理论的,最大的价值就是为别人提供未知的可能。做实践的,最大的价值就是做别人做不了的事,不管什么手段。无论做理论还是做实践,参与立法是最后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