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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学习】老项目判断的政策分析--一个有趣的案例

李志远 / 2016-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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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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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在同时具备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先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时间为准。

    网上看到了这样一个案例,略做了一下分析。

    基本情况:

    1、我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在石家庄承建一个市政工程项目,于2015年9月签订工程合同,项目分4期施工,有4个施工许可证,目前已取得1期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5年9月28日;2期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12日;3期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为2016年9月10日;尚未取得4期施工许可证。 2、业主单位认为1期、2期工程在营改增前施工,可按简易计税;但3、4期工程的开工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只能按一般计税。 3、我司认为,整个项目只签订一份施工合同,且签订于营改增前,虽然分为4期进行施工,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老项目简易计税认定。

    问题: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只签订一份合同,但有4个施工许可证,增值税是否要区分不同施工许可证确认老项目?能否整个项目根据合同来认定,按1期施工许可证上开工日期来认定为老项目?

    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七条的规定,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2016〕17号公告中,还补充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分析: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到,判断一个项目属不属于老项目,可以看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承包合同上的时间,但值得注意的是,到底是看施工许可证还是看合同,不是随意选的。要先看施工许可证,如果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上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才去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结论:

    在同时具备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承包合同时,要先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时间为准。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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