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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增值税问题

苏妍 /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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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 完工百分比法
  • 会计技术
  • 建筑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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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关于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形成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更符合会计准则,根据会计视野网的案例及陈奕蔚老师的答疑,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与扩展分析。

    案例来源:会计视野

    PIL网友提问:企业属于船舶建造行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期末按完工进度70%确认2000万收入,但未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确认该笔2000万收入所对应的增值税,请问是否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补记应交增值税-销项税还是等完工了一次性开具发票?

    陈奕蔚老师回复:开具发票的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但就会计处理而言,在确认收入时,即使尚未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暂计入“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到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这个问题是很多建安企业的朋友都会遇到的问题,我在实际工作中也曾经有过接触,在陈奕蔚老师回复的基础上,我想补充几个观点:

    1、这里面提及的是会计处理,而非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仅仅是会计处理,而增值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要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即:“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在这里会计处理考虑的是全责发生制,而增值税考虑的更偏向收付实现制

    2、正因为上述差异,造成有时候会计上应确认收入,而增值税并未达到纳税义务时点,此时按照陈奕蔚老师的观点需要预计相应的销项税额,但我认为除了需要确认销项税额以外,还应该根据发生的成本情况预计相应的进项税额,主要考虑的是会计的配比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

    此部分收入对应成本形成的进项税额是可以合理预计的,且未来极有可能发生,因此完全可以合理计提。并且,此操作可以减少虚增的负债,使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项目更符合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

    具体操作可以参考《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的使用方式,或者按照陈老师的观点,将预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确认为其他流动负债。对于税款的计提建议同样进行项目核算,如果达不到核算条件,最好通过备查账的形式体现。

    3、不需要对附加税费进行计提,主要是因为最终的计税基础不能准确获取且金额较小,考虑到报表的重要性和准确性,这部分税费无需计提。

    4、最后补充一句的是,通常情况下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的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收入时点是一致的。而与增值税收入会出现时间性差异,税务有时会需要对这块差异进行说明,因完工百分比形成的差异税务部门是认可的。

    苏妍

    作者
    • 苏妍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国际注册内审师、会计师。横跨审计、企业财务、咨询与证券公司的诸多财税相关岗位,对财税工作有不同角度的理解与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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