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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建造合同》准则应用中的几个常见财税问题

李志远 / 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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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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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实际缴纳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在账务处理上体现税会差异。如果在未来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文件中,能这样规定体现这种差异,可能收入、纳税义务的核算会更好理解一些。

    1.关于科目的设置

    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企业为了及时归集、准确计算和反映各种生产费用的发生、分配情况,应设置“工程施工”、“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等科目进行成本核算。“工程施工”科目是用以核算企业进行工程施工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的科目。该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设置“合同成本”、“合同毛利”、“间接费用”三个明细科目。“合同成本”项目下再设置“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施工项目发生的组织施工发生的管理性费用,先在“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核算,期末分配结转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为了核算结算情况,应设置“工程结算”科目。它是“工程施工”科目的备抵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已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

    “工程施工”科目平时可以反映工程施工的累计发生成本;“工程结算”科目可以持续反映和业主结算的情况。两个科目的作用不可小觑。

    2.预计收入和总成本问题

    实行《建造合同》准则,需要在每期期末根据合同预计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和完工进度,计算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上述三个数据的测算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也肯定和企业最终发生的实际成本、收入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合同预计总成本与施工项目最后的实际总成本基本上是不一致的。

    尽管如此,按照完工进度计算收入和费用,比根据工程结算情况确认收入要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合理地确认了收入。也就是说,不把施工企业的收入绑架到业主是否结算上去。

    3.关于增值税的核算

    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了本期的合同收入,并不代表企业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在计算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不应该计算“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在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先开发票或者办理验工计价并收到工程款或索取款项凭证,确认“销项税额”或增值税额。会计收入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是存在税会差异。

    当然,也有人提出在确认收入时应该计提一笔销项税额,实际缴纳增值税按照纳税义务,在账务处理上体现税会差异。如果在未来财政部颁布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文件中,能这样规定体现这种差异,可能收入、纳税义务的核算会更好理解一些。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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