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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应用】举例说明如何理解、应用税务文件规定

李志远 / 201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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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法解读
  • 税收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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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税法文件,对于每一个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然而相对于企业发生的具体业务,税法的规定不可能就事论事,需要我们理解税法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它。

    准确地理解和应用税法文件,对于每一个财务人员、税务人员来说至关重要。然而相对于企业发生的具体业务,税法的规定不可能就事论事,需要我们理解税法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它。

    比如有学员问到这样的问题:银行作为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服务收入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在相关文件规定中,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就是上述两种情况,因此,银行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贷款服务收入和免征增值税收入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向“消费者个人”以外的单位比如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销售贷款服务,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而且,上述规定中“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不得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运用这一政策。比如一般企业在接受贷款服务后是否有必要要求银行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此看来,虽然一般企业可以索要贷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做进项税额抵扣的。所以,从实际操作角度来说,一般企业完全没有必要向银行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就可以。

    有意思的是,“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及到“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是不是企业发生的所有“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这个规定前面有个定语“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也就是说,与贷款服务无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李志远-远见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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