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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税收筹划

段从军 / 2016-10-05
文字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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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筹划
  • 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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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筹划概念过于滥用,以致筹划一次都招致敏感的联想。为此,笔者从自己经验和大家分享税务筹划的心的,也算是为筹划正名......

    税收筹划这个字眼,似乎已经被滥用透了。记得10年前,那个时候我还在企业,内部培训,用了税收筹划的字眼,我的总会计师纠正我:不要用“税收筹划”,但可以用“税收安排”或“税收规划”。总会计师还特意纠正我:"筹划"这个字眼太敏感,也会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不快。是啊,这个确实会让人不快的——如果我们用换位思考的方式,哪怕用一丁点的税务立场的思维。筹划已经被我们滥用了,滥用得让人反感了……

    曾经有一年,貌似在会计视野论坛,又有人讨论过税收筹划的问题,期间一位税务官员的评论是:“现在的税收筹划拿不出手,看似合规的筹划,背后都是不合规的安排,一查一个准”。(作者段从军)其后某年,又有人说:“现在还有真筹划吗”?太多筹划的背后,有着太多不为人道的故事。更有甚者,还有将不足为外人道的故事,视为税收筹划的经典……

    笔者这里要讨论的税务筹划,并非不足为外人道的筹划;也非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或明确的税收政策的筹划。在这里,笔记既不讨论不合规安排无法经受检查的税务筹划,也不考虑直接利用政策的企业重组,高新优惠等等的筹划。在这两种筹划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可行。

    记得有一年在税务局的大厅(大概是2009或2010年左右),有位企业的人员在报税。其购买的挖掘机(或是汽车,时间太久记不住了)拟做销售只用,但在销售前将该挖掘机临时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一个月,并收取租金缴纳营业税(当时还没有营改增)。看到企业这样的处理,当时大吃一惊:企业全然就没有想到过,当租赁挖掘机时,其购买挖掘机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在营改增前,这类的进项税额转出后,再也不能转回来。即:该企业未来销售该机器时,没有进项税额可供抵扣,而要按17%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有的人会说,不对,企业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需要注意:当时按照简易办法征税的旧固定资产,必须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而这里购买的挖掘机本身是作为企业的存货商品而购入,在会计上根本不会当作固定资产,更没有自己使用过,无法适用简易征收的相关税收规定。退一步,即便能够适用简易征收的规定,从整个抵扣链条上来说,由于产生了进项税额的转出,在整个供应链上形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损失,导致一部分增值税无法传递给下一家,(来源于:税月无声公众号)必定会对该销售产生不利的影响。这就是一个缺乏有效的税收筹划的典型案例。

    有人问,这个也能筹划吗?能的。注意,这个筹划指的在当时的环境,发生于营改增前。营改增后,这类问题就已经很好处理了。这里以一个类似的真实问题举例。

    一家企业,需要一台设备,限于自身资金问题,没有实力购买;而且,该企业也只打算使用该设备5年,因此租赁的意愿更强烈。其关联企业经和该企业协商,由该关联企业从国外进口设备,租赁给该企业,5年后,该企业再将设备退租,而该关联企业不需要此设备,(段从军作者)势必到时需要处置该设备。上述两家企业都是增值税纳税人。无疑,这两家企业如果按照商定的方案操作,由于当时没有营改增,租赁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因此购买设备的关联企业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无法抵扣,而只能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势必要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向租赁设备的企业转移;未来在处置该设备的时候还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租赁方也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无疑,这是一个双输的方案,而企业只要稍微进行一下税收筹划,便可将双输的方案变为双赢的方案。笔者推荐的方案是:

    ·关联企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将该设备销售给需要租赁的企业,分期收款年限与租赁年限相同;

    ·5年后,关联企业再采取回购的方式回购设备。

    其最终形成的效果是:

    ·分期收款方式下,由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关联方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关联方可以向购买方(原租赁企业)分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由于抵扣了进项税额,且分期的期限与原租赁期相同,其支付的分期购买款相比租金还要下降,缓解了资金压力;

    ·5年后回购,设备分期购买方(原租赁企业)再将设备销售给关联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关联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没有产生增值税在供应链上的损失;

    ·关联方销售设备时,获得了进项税额,从而可以有效降低销售时的增值税税负

    这样的一个方案,解决了双方面临的税收问题,而且,兼顾了现实的租赁和今后的资产处置需求,无疑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这样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笔者(段从军)的生涯中较多。笔者也相信,其他的专家们也有更多的,完全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从这一角度而言,税收筹划并非我们所理解的不足为外人道或是税收政策直接利用方案。笔者以为:所谓税收筹划,无非就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只是,我们需要选择的是一条税收和其他综合成本最低的那条。这条路,并非早已铺好,而是要发挥我们的才智,规划分析,甚至披荆斩棘….

    以此和大家分享….

    段从军

    作者
    • 段从军 段从军,高级会计师,20年税务实务经验,先后任职于税务机关、央企集团总部、外企中国总部、某四大。段先生对国内各税种都有较为独到的研究,熟悉国内税收、国际税收和海关税收、转移定价等。段先生尤其擅长处理跨税种的综合性税务事项,包括税务筹划、并购重组、国内税与海关税结合以及国内税与转让定价结合的综合性税务事项。他还出版有《国际税收实务与案例》、《进出口税收和出口退税实务与案例》。该公众号将关注:国内税收、国际税收、海关税收、转移定价、反倾销和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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