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从三则案例看逃税罪案件的法院审理思路和应对策略

张杰律师 / 2016-09-3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税案解析
  • 逃避缴纳税款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为了争取法院在量刑上适用缓刑,应当采取的做法是:一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二是积极配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案例一:

    安某的冷库位于晋州市营里镇北口村,2010年至2013年9月期间,该冷库不缴纳土地使用税32062.5元、耕地占税71250元,税款共计103312.5元,且偷税比例占应纳税额的100%。晋州市地税局向其送达三次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两次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安某拒不缴纳税款。案发后被告人安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被告人安某已经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全部缴纳。

    法院认为,安某采用隐瞒手段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安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安某已经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石家庄长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对其社区矫正,可依法对被告人安某判处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二:

    2011年1月19日,白某将其个人独资企业“中阳县复兴洗煤厂”以1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任某,并签订转让协议。协议履行后,白某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13年12月24日,中阳县地税局向白某下达了中地税(2013)6011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中地税(2013)601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白某15日内缴纳税款378912.25元及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因白某未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接受行政处罚,中阳县地税局于2014年1月9日将案件移送中阳县公安局。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白某到中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2014年9月24日向中阳县地税局补缴税款202499.4元,补缴滞纳金122970.6元,共缴纳32547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采取不申报纳税的方式,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补缴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白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

    2005年1月,陈某借用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开发位于南江镇春场坝滨河路的“尊仕公寓”房地产项目,并与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约定由陈某负责缴纳“尊仕公寓”的各项税费。2006年12月22日,陈某以“尊仕公寓”项目部的名义在南江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为陈某。2006年至2007年12月13日,陈某共计向南江县地方税务局申报“尊仕公寓”销售收入315万元,应纳税325824元,累计欠税310148.72元,经南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多次向陈某发出催缴通知书以及限期申报和报送相关纳税资料的通知书,至2011年12月29日,陈某缴纳部分税款后仍欠税256314.35元。2008-2012年度,陈某未再向税务机关申报“尊仕公寓”应纳税额。2011年11月,经南江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调查,陈某开发的“尊仕公寓”已销售房产57套,销售收入6436309.25元。经四川宏阳税务所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南江县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尊仕公寓”项目部从2005年至2012年期间应缴纳税款746134.99元,已经申报税款323524.00元,应补充申报缴纳税款416310.99元,其中2008-2012年度零申报。陈某逃避缴纳税款416310.99元,占应纳税额100%。案发后,南江县公安局于2012年11月6日向陈某追缴税款10万元,于2012年12月3日向追缴税款31万元,合计41万元。陈某于2015年2月27日将位于南江县光雾山大道城庙段滨河东路411号301室的房屋交由法院查封,于同年3月22日将其所有的川AF930C轿车交由法院扣押,并向法院缴纳税款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008年至2012年期间,经税务机关多次催收,被告人陈某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尊士公寓项目各项税款达416310.99元且占应纳税额100%,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缴纳了部分税款,并主动将属自己所有的房屋、车辆交由法院查封和扣押,以保证下余税款按时缴纳,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杰哥点评:

    从以上三个案例看出,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税务机关移送的逃税罪案件的基本思路:被告人如果在偷税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能够积极配合结清之前逃避缴纳的税款。法院一般都会从轻或者酌情从轻处罚,在最终的量刑上也会适用缓刑。根据目前的逃税罪司法实践,纳税人因涉嫌逃税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为了争取法院在量刑上适用缓刑,应当采取的做法是:一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二是积极配合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争取酌情从轻处罚。

    杰哥聊税

    作者
    • 张杰律师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先后任职于国企、政府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律、财务、税务等专业背景及实践经验,业务领域:公司法律顾问、税企争议处理、税务筹划等,能够从法律和财税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商务服务。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