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公司增值税发票丢失,有权利要求我司重新开具发票么?-兼谈发票管理不善的涉税风险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贸易公司向我的客户购买一批钢材,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款34万元。客户在收到款项后,向该贸易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给对方的业务人员。由于贸易公司业务人员管理不慎将发票不小心丢失。因该笔交易涉及金额较大,贸易公司紧急与我客户沟通要求开具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将不再与其进行合作。我们来看看该贸易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我的客户给该公司开具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会面临什么样的涉税风险。
该公司因自身原因丢失发票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要求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客户按其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的话,将面临巨大的涉税风险:首先是加重客户的税收负担。如果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相当于一笔新的200万的业务,需要多确认收入200万,不仅需要就该业务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多缴纳增值税34万,并缴纳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重新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因为没有真实交易发生而为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话甚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该贸易公司应向客户取得该笔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客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行税额的抵扣凭证。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发票看似一件小事,但如果管理不善,也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前,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十分严格,在所得税扣除方面,主要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加强监管。要求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发票是税务稽查突破口,税务稽查时,要求查账必查票 、查案必查票 、查税必查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企业在税务风险把控方面,务必要重视发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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