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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中的财会元素(45)——抵押与典当

杨良成 / 20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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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明朝对于典当利率有明确规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

    第四十二回“大圣殷勤拜南海,观音慈善缚红孩”中,孙悟空到南海请观音菩萨去降伏红孩儿,菩萨用净瓶装满了水,对孙悟空道:“悟空,我这瓶中甘露水浆,比那龙王的私雨不同:能灭那妖精的三昧火。待要与你拿了去,你却拿不动;待要着善财龙女与你同去,你却又不是好心,专一只会骗人。你见我这龙女貌美,净瓶又是宝物,你假若骗了去,却那有工夫又来寻你?你须是留些什么作当。”菩萨说的作当,就是说孙悟空要留下什么东西来作抵押或典当。

    第六十九回“心主夜间修药物,君王筵上论妖邪”中,孙悟空揭了皇榜,说能医国王的病,而且悬丝诊脉,让皇帝彻底信服之后,他要同唐僧回驿馆制药时,忽见内宫传旨,教留下法师,同宿文华殿,待明朝服药之后,病痊酬谢,倒换关文送行。唐僧大惊道:“徒弟啊,此意是留我做当头哩。若医得好,欢喜起送;若医不好,我命休矣。你须仔细上心,精虔制度也!”这里面也有抵押和典当,只不过不是拿物品来抵押或典当,而是来人来抵押与典当,这个人质就是唐僧。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西游记》讲的是唐朝时候的故事。当然应该和唐朝的典当制度法律相关。

    唐代的典当业比较发达,政府对典当机构——质库的经营活动给予了制约。据《唐会要》载,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年)曾规定:“负债出举,不得回利作本,并法外生利”。“不得回利作本”即不许按复利计算。对于放款月利率,唐玄宗开元十六年(728年)下诏:“比来公私举放,取利颇深,有损贫下,事须厘革,自今以后,天下负举,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收利。”朝廷还多次诏书屡禁自营官当,称“如闻朝列衣冠,或代承华胄,或职在清途,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今日已后,并禁断。仍委御史台,察访奏闻。”

    《唐令拾遗》中对典当业也有详尽的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每月收利,不得过六分;积日虽多,不得过一倍。……收质者,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者,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这里是说,以动产典当,交易自由,但月息上限为六分;典当期限再长,仍不得超过一本一利。同时,典当机构只有在利息超过本金时才可以向当地政府请求变卖质押物品受偿,且变卖当物的溢价部分必须返还当户。

    作者吴承恩生活于明朝时期,从以上几回书中作者写起典当之事,信手拈来,可见明朝之时,抵押与典当已经很是盛行。

    明朝对于典当利率有明确规定。《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从上至唐朝下到明朝的典当法律,都强调不能放高利贷,否则朝廷会依法惩处。

    清朝时的典当业比之明朝有了更大的发展,典当业账房先生有“以日为纲,以时为序,随手登记,细致不遗”之说法,也就是要随手登记明细账,还要特别批注“虫蛀霉烂,各安天命”的专用术语。

    我国目前也有典当业,行业的管理法律主要为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其中关于典当利率和服务及管理费用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这里面会计要核算的就包含了当本、当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等等,而且利息与综合费用都有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利率按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执行,而且利息不得预扣。这都是保护典当人的利益的,也是限制高利贷的一种方式方法。这种一脉相承的作法,可见从古到今,政府对典当业的管理都是以保护典当者利益,限制高利贷为主要内容进行的。

    作者
    • 杨良成 湖北作家协会会员,注册会计师,长江大学客座教授,专攻会计文化。 微信公众号:杨良成会计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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