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首页 入收藏 English 可做什么 帮助 | XBRL中国 会计准则委员会

预缴税款扣除必须为同一项目是否合理?

李志远 / 2016-07-30
文字 正常
  • 标签:
  • 预缴增值税
  • 建筑业财税
  • 建筑业营改增
  •  
  • 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预缴税款政策设置主要是考虑施工项目增值税地区财政利益差异问题,该政策设置并不影响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那么扣除时是否必须为同一项目?增值税难道是以施工项目为单位来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预缴税款政策设置主要是考虑施工项目增值税地区财政利益差异问题,该政策设置并不影响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申报纳税。企业作为一个纳税人,其每一期应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预缴的增值税。在计算申报缴纳上述增值税时,是以整个纳税人为范围的,而不是以某一施工项目为单位。

    李志远

    作者
    • 李志远 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会计学、MBA、工程硕士导师,擅长建筑财税。
      微信公众号:远见财税(yj13810383845)
    热门作者
    • 吾税老师 兼职培训师、总局大比武纳服类第一名
    • 丁坤 注册税务师,省企业所得税人才库、反避税人才库成员...
    • 范晓东 中欧商学院、高顿商学院讲师;财务第一教室高级讲师...
    • 尹成彦 原注册会计视野网创始成员、站长; 中国会计视野创...
    热门文章查看更多>
    视野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订阅视野微信,
    每日获取最新会计资讯
    视野官方APP免费下载
    会计资讯、财经法规快查、
    会计视野论坛三大APP
    订阅视野周刊
    每周十分钟,尽知行业事
    立即订阅
    阅读平台上看视野
    网易云阅读
    鲜果 Zaker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旗下更多网站:学院主页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  亚太财经与发展学院
    联系电话:021-69768000-68069(内容)68246(合作/广告)68247(用户/社区)  工作时间:8:30-16:30  webmaster@esnai.cn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00028 沪ICP备05013522号

    沪公网安备 31011802001002号